付金雅律师解读:全职太太离婚有没有家务补偿金

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中,依法维护了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女)与被告胡某(男)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长达近十年的婚姻存续期间,杨某未外出工作,全职照顾家庭,胡某虽在外打工,但从未提供金钱补贴家用,家庭支出主要靠杨某娘家接济。随着孩子渐渐长大,家庭开支也随之增加,夫妻俩时常争吵,关系日益紧张。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胡某给予其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婚后全职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且无收入来源,故杨某请求胡某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本案中在外务工的胡某并没有提供家庭开支所需,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故除了考虑杨某为全职照顾家庭所放弃的个人发展机会所造成的经济、社会地位、能力等方面的损失,还应考虑在婚姻存续期间应由胡某所承担的家庭义务。法院综合考虑2015年至202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并结合当地生活、教育、医疗水平以及胡某的实际经济状况,酌情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2万元。

全职太太离婚的补偿标准,家务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

家务补偿,指夫妻一方因承担家庭中较多义务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的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损害赔偿,则指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的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强调的是:

1)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夫妻中的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为前提。所谓的“过错”,主要指上述提到的重婚等五项内容(四项列举+兜底条款)。

大多数人所关心的“出轨”,并不属于法律上的“过错”,除非其构成“与他人同居”“重婚”的情形。

2)另外,上述提到的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虽有过错,但并未导致离婚的结果,或虽然离婚,但导致离婚的原因并非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的,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3)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方的一方。即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这就意味着,在婚姻家庭当中,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个人,如家务劳动、照顾家庭成员等,可以在离婚时向婚姻的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