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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汉中市洋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当事人篡改借据,妨碍司法诉讼,最终被处以1000元罚款。

2022年1月7日,魏某向洋县人民法院起诉韩某民间借贷纠纷,诉称2011年11月9日魏某向其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2分,除2011年12月9日归还200元利息外,本息至今未偿还。案件受理后,于1月12日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魏某出示了借条一张,经被告韩某辨认,韩某当庭提出,该借条与其之前书写的存在严重不一致,原始借条部分内容为“借期一个月(利息2分/月)”,而现借条显示内容为“借期每个月(利息2分/月)月月清息”,不仅存在将借期篡改的嫌疑,还存在自行在借条上加注内容的行为。对此,韩某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要求对借条是否存在篡改行为进行鉴定。

因该份借条是该案的重要证据,且当事人提出的质疑也影响到了案件的审理,办案法官决定就该事实先进行调查。经查,魏某承认其将原本借期为一个月的借款篡改为长期。

最终,法院决定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魏某当场缴纳了罚款,表示已深刻认识到此次行为的愚昧,今后将不再犯类似错误。

来源:西西新闻,编辑:小乐,审核:风清若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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