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溺婴多为溺女,有的人家只要生下女孩马上溺弃,有的家庭溺弃的女婴至少一个,多者有五六个……这种风气以福建、江西、安徽等几省最为严重。

溺婴这种陋俗,自战国时期便出现了,只是随着朝代的更迭,溺弃的婴儿性别有所不同。

譬如战国时就有“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的风俗。

可到了汉朝,很多人便“生子杀之”,原因是汉朝的男孩三岁就得出口钱,一般老百姓出不起。

到了晋朝,还有“生男不复举养”的……

直到元代开始,人们溺婴便多是溺弃女婴了,到了清代,溺弃女婴的现象就更严重了,原因就是重男轻女。

清人究竟有多重男轻女呢?怀孕前就各种方式祈求生个儿子,如果生下儿子,那就大肆操办酒宴庆贺,甚至为了有钱操办酒宴,还要卖掉女儿。当然,也不是所有女儿都能活到被卖掉,因为她们刚出生就被溺弃了。

清人溺婴的手段很是残忍,这是史料中有详细记载的,如《郑光策与福清令夏彝重书》中记道:

“凡胞胎初下,率举以两手审视,女也,则以一手覆而置于盆,问:‘存否?’曰:‘不存’。即坐,索水,拽儿首倒入之……有顷,儿无声,撩之不动,始置起。”

大意是说,稳婆接下新生儿后,会先看看是男是女,是女的就问主人,留不留?如果主人家答不留,便将新生女婴的头按进水中,等到孩子没声音了,摸也没反应了,才捞起来……

此外,还有一种方法亦为普遍,那就是婴儿刚出生后“以酒醋入婴儿口,以胞衣蒙之,覆以盆,置于地……”

这是用胎盘胞衣盖住婴儿口鼻使其窒息而亡。

无论哪种方式,在儒风蔚然的清代,这种行为显然严重违背伦理道德,然而人们不仅没有对此加以谴责,反而纷纷效仿。

清朝的溺婴之风一般分布于南方,顺治朝时,以“福建、江南、江西等处”居多,这里的江南含江苏和安徽。

到了同治朝,还有人上奏“广东、福建、浙江、山西等省仍有溺女之风。”

而这些省份中,以江西省尤为严重,据《大清律例新增统筹集成》所言,是:“此风各省皆有,江西尤盛!”

清代的溺婴现象有多严重?

整一个清代,究竟溺弃了多少婴儿?目前还缺乏确切的数据资料,但是在相关的文献记载中,提到溺婴都是用“多”、“盛”、“成风”这样的词语,可以想见那时候溺婴的严重程度。

而在某些地方文献中,所呈现的数据甚是惊人:

如福建福清一带的贫苦人家,是“实无一户不溺”;

江西南安府的“中等之家仅留一二,余者皆溺。”即中等人家才留一二个女儿,后面生的都要溺弃,而以古代的生育频率,又岂会只生一二个女儿?

同是江西省的弋阳县更狠,是“生女勿举者,十尝三、四”,也就是三四成的人只要生了女儿都直接溺弃。

湖南临武县则是“育女无过三举”,如果有人家养了三个女儿,那是要引来一片称奇声的,这些必须是富有家庭。至于贫困点的,只能“止育一女,多则溺之。”

凡此种种,多不胜数。

如此风气下,那被溺弃的婴儿数量自然是骇人的了。而滋生这种风气的原因是什么呢?

结合相关文献来看,大约为几个原因:

一,因家庭贫困

古代生活条件艰苦,到清朝,因为人口的急剧增长,加上社会分配不公,使得广大劳动人民贫困不堪,在浙江这种地方,农民终年劳作,八口之家都养不起;湖南耕民“终岁勤动有不得养其父母者”;福建的贫民终年啃红薯充饥者“十室有九”。

这种条件下,养一两个孩子就已经很艰难。然而古人又缺乏避孕的意识和条件,在生下孩子,尤其是女儿后,只好溺弃。

譬如乾隆朝时,长沙府同知有说:“凡生女之家,或因家计贫乏,即行溺死。”

同是乾隆朝的江西按察使曾说:“江左恶俗成风,贫者以衣食为艰,往往生女方离母胎,即行溺毙。”

总的来说,就是因为家庭实在无法再多承担一人的生活,只能放弃后面生的孩子,当然,如果是男孩还可以考虑养育。

二,为了尽快生男孩

很多溺婴者都是因为前面已经有了一两个女儿,而还没有生过儿子,待第二第三胎再是女儿,便果断溺弃。因为古人认为哺乳会影响怀孕,为了早点怀孕生个儿子,只能放弃这个女儿。“或以养女需乳,不利速孕,急而溺之。”

有的人家更过分,据说宁波有一户人家连续生了两个女儿,都溺了,谁知第三胎又是一个女儿,这人家就担心如果水溺怕到时候她还投胎回来,就先用火烧毙,再用石头绑住沉到江底,让她永不得出世,在沉江时,旁边还有几百位吃瓜群众围观……斯情斯景真令人心寒齿冷。

三,负担不起嫁妆

清代还有个非常不好的风气,就是很重视嫁妆

当时社会婚姻论财重资非常严重。将要嫁女儿的人家,一定要问彩礼的多少,如果多,即使这新郎官行为不肖,也会嫁;

要娶老婆的人,一定要打听嫁妆的厚薄,如果嫁妆丰厚,即使这位新妇德行有亏,也能安心娶过门。

一个女人嫁到夫家,如果嫁妆稍薄,不仅丈夫不高兴,还会被夫家人看轻取笑,平日里若有不如意,婆婆诋毁你,妯娌轻薄你,女方家也脸上无光。

据史料记载,在福建:“古田嫁女,上户费千余金,中户费数百金,下户百余金。往往典卖田宅,负债难偿……”

正因为这种浮华的婚姻风气,许多人家选择了不要女儿,毕竟实在负担不起啊。

四,为了留财产给儿子

每个家庭的资源是有限的,如果养育的女儿太多,将来也会影响儿子的生活质量,譬如清代江西有出嫁女继承家产的风俗,很多父母为了将来儿子可以占有更多家产,不愿再生女儿,“父母之分财姊妹,遂为子计,以免割思。”

此外,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原因,譬如有的人家非常迷信,此前占卜听到人说生女会有不利后果,便生而溺之;又比如有一些人生下了私生子,只好溺之掩人耳目的。

以上就是关于清代溺婴的一些小知识,需要说的是,因为种种原因,许多女婴在出世便被溺弃,却极少人考虑过后果。那些大量溺弃女婴的地区,会出现男多女少的社会问题,导致很多男子妻室难求,许多男子甚至鳏居一生,只是,这种凄凉,只怕当年溺婴的父母们也看不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