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妻子是一种职业吗?全职妻子的劳动价值应该如何计算?全职妻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山东烟台市芝罘法院审理了被告为全职妻子的离婚案件,再次引起了全社会对全职妻子的讨论和思考。
根据芝罘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的最新回复,本案支付给被告的93万元赔偿金中,一部分是财产赔偿,另一部分是“确实是家务赔偿”。
对此,山东省妇联法律顾问,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在接受《中国妇女日报》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通过在财产分配上直接偏袒“家庭劳动党”,实现了经济补偿。一方面,它肯定了“家庭劳动”,另一方面,它从本质上促进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老师卓惠萍还表示,随着家政劳动补偿司法判决的实施和此类司法案件的增多,对提高女性主体意识、增进家庭和谐、改变传统的性别分工具有重要意义。
全职妻子不如“保姆”?警惕婚姻关系中的价值模糊
根据芝罘法院披露的信息,本案原告朱某(男)和被告刘某(女)在2009年被介绍后结婚,婚后有一子一女,刘某辞职回到家中。所有收入取决于朱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
后来,由于感情破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合法子女由原告抚养,合法妇女由被告抚养。原告和被告均无需承担对方子女的赡养费;原告向被告支付了93万元的财产补偿费和家务补偿费。
巧合的是,今年2月,北京市房山法院还首次使用民法典新规定结案离婚家庭劳动补偿案,王女士获得5万元补偿。
媒体对这两起案件的报道引发了许多网民的讨论。除了“为进步鼓掌”和“劳动本身值得尊重”的赞誉外,许多网民还质疑“货币化”后的具体家务劳动量。更多网民将其与保姆和小时工的工资进行比较,认为“全职妻子不如保姆”,并提出“连最低工资都没有,这是实现女性还是保护女性权益”的问题。
对此,山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办公室副局长张明敏表示,目前对国内劳动报酬制度的理解仍存在一些误解。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全部补偿金额视为家务劳动补偿,衡量家务劳动补偿金额标准和保姆工资标准是不正确的。
她告诉记者,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立法意图是家务劳动的价值应该得到尊重。它不是将婚姻关系异化为纯粹的利益关系或金钱关系,而是对婚姻家庭中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进行补偿。
卓惠萍中,家务劳动补偿有助于提高女性的主体意识。家务劳动补偿不仅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也是对家务劳动性质的重新评估,明确了“家务劳动女性的分内事”“在家做家务很开心”“主内是对女性的爱和保护”等言论的虚假大衣。
李强另外,芝罘法院从对该事件的调停结果来看,刘某负责在家照料家庭劳务、教育孩子、洗衣服、做饭等工作,但这些工作缺乏技术含量价值的认同可能不足,但这些工作在一个家庭的安定和协调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案的调解结果体现了女性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妇女面临的生育压力必须以立法形式来重视。
卓惠萍在家务劳动女性化依然严重的今天,这是对女性“看不到支付”的极大认可和尊重,从法律上比较全面地证实女性的价值,女性重新认识自身价值,挖掘自己的潜力我告诉了记者有助于提高主体意识。
这对于职场和家庭中面临很多压力的女性来说,意义重大。
实际上,女性在职场所面临的生育压力并不是今天才有的难题,但是在出生人口持续下降、二人子政策开放等新环境的影响下,女性所面临的生育压力会更大吧。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最近表示,传统的结婚形式产生了“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所以在婴幼儿家照顾孩子的重担大多取决于女性。每周和孩子交往的时间,母亲比父亲写得高。
谢文敏生孩子也会影响女性的就业。在就业市场竞争激烈的同时,女性和女大学生的就业活动受到性别歧视的现象也屡屡被禁止。另一方面,女性的产后就业和再就业也不乐观,女性面临着工作岗位的转换和伴随的报酬减少和职业上升的机会变小等现象。
“一方面承担家务劳动的义务很多,另一方面由于对结婚前景的信赖,导致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也很多,无形中减少了个人工作的选择、能力的提高等多方面的机会”。表示张明敏。
以烟台芝罘区事件为例,李强被告全职太太刘某说了12年也离开了社会,如果走上社会,很容易处于弱势地位,很难立足社会谋生。
许多因素的叠加为推进男女平等原则带来了新的挑战。无论是志愿者还是被动地选择放弃工作、专心于家庭的女性,都必须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这是贯彻男女平等国策的基本要求。
“夫妇中一方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的情况下,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必须给予补偿。具体方法由双方协商。协议成立时,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这是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新规则。
“今后,家人需要全身恢复的时候,男性也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劳动领域公私的不同,促进两性和谐的交往。”卓惠萍。
在她看来,这个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男性对家庭责任、家务劳动的认识和理解,并不仅仅局限于与妻子一起抚养孩子、照顾老年人的家庭责任、自己“挣钱养家”的“主外”作用在家里花费时间和精力,无视短期内没有什么效果的无偿看护的过程也是必要的。
张明敏记者说,民法典1088条确立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从立法中确认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细分化为具体法律来实施的生动实践,深刻体现了性别平等等理念。
目前,民法典实施以来,全国发生了很多离婚事件,但是适用这个条款进行判决和调停的案例不胜枚举。
造成这种现象的,除了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有一定的误解外,张明敏记者还说,法治的宣传教育不够充分,很多当事人不知道有这个条款,但对法院来说前例很少,也有法官不想适用的情况据说他担心会成为舆论的焦点。
在她看来,要真正落实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真正实现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目的,首先要大力宣传一般法,提高公民的认知度和认知度。
同时,需要加强家务法官的业务训练,法官明确家务劳动补偿金是对夫妇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后,多负担家务劳动的一方的补偿。例如,这是发生在烟台芝罘区的事件。
关于如何考虑家务劳动补偿的具体金额,需要综合张明敏几个要素。一个是家务劳动的投入时间的长度,不仅包含了日常家务劳动的投入时间,还包含了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的长度。一般来说,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越长,每天投入的家务劳动时间越长,补偿额也越增加。
家务难易度也是重要因素,因为家务劳动的种类不同,投入精力的消耗也不同,例如照顾老人和孩子等劳动远比洗衣和烧饭投入的精力多。因此,在同样的条件下,复杂的家务劳动要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得到更多的补偿。
家务劳动效果的好坏是容易被忽视的因素,也包括直接效果和间接效果,例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可能会带来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加。
此外,张明敏还提到,支付家务劳动的人所遭受的损失,如因加入家庭而失去的工作机会和个人晋升空间,也应得到尊重。
她告诉记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全职妻子难以重返工作场所时,全日制妻子的家庭补偿金额,可以是用当事人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婚姻存续年限所得的金额,对婚姻双方都比较客观、公平。
“我坚信,随着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法官在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时会更有针对性,真正落实国内劳动报酬制度。”张明敏表示。
在卓惠萍看来,家务劳动补偿的司法实践有力地表明,两性平等立法已经穿透了“家务劳动是家务和私人事务”的铁墙。它根据人们最微妙的日常活动而具体化、生活化,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国内劳动补偿的司法实践在中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其作用和影响有待观察。”卓惠萍说,“但我认为,即使它在促进中国两性平等的征途上只走了一厘米,它的力量也不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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