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洪某、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七个月,并每人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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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被告人洪某在网上看到有人高价收购银行卡,通过某软件将对方加为好友后,为牟利,通过该软件将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发送给好友后,按照好友的要求来到福建厦门一酒店,杨某负责接待洪某,之前联系的好友以洪某的银行卡不能使用为由,未向洪某支付报酬,随后按照好友的安排,被告人洪某在酒店房间内协助上线将郭某(另案起诉)收到的验证码发送给其上线好友,并负责看管,防止其擅自使用手机进行网银转账。

同年六月初,被告人杨某在福建厦门打工期间通过某软件认识了一位网友,该网友以每日200元的价格雇佣杨某,杨某在明知犯法的情况下,依然按照网友要求将两位受害人带入宾馆安排入住,并支付每人500元现金,在宾馆内被告人杨某,按照上线网友的要求将郭某(另案起诉)和另一人,取得银行卡信息,并协助修改密码,看管其防止擅自使用网银进行转账。

后经统计,郭某出借的农业银行卡涉及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孙某被电信诈骗50万元案和沈阳市和平分局刘某公司被诈骗19万元案两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交易流水金额13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某、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帮助实施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均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三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