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隐私权,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拥有的保护自身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

这种隐私权的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其他缺陷或者隐情。

保护患者隐私权的规定

保护患者隐私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 【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患者的隐私构成的前提是患者不想公开或不同意公开的信息,对于经患者许可同意公开的信息则不是隐私。

如果患者授权同意医疗机构可以让实习医生等进行观摩的,则医疗机构不构成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没有事先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的同意,这些活动超出了对患者疾病诊治需要的目的,医疗机构将可能构成对患者隐私的侵犯,承担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侵权责任。

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判断医院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时,须分析医院所为的行为是否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加害人的过错,四个构成要件。

第一,存在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第二,损害后果。主要的损害后果是精神损害。第三,因果关系。即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过错。行为人既可能是基于过失,也有可能基于故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观摩教学侵犯患者隐私权典型案例

观摩教学侵犯患者隐私权典型案例

未经患者同意,医疗机构擅自组织实习学生观摩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侵犯患者的隐私权—刘某诉山东省某人民医院隐私权纠纷案

实习生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医师资格,不享有获悉患者隐私的权利。同时,患者也并没有配合医院进行临床教学的法定义务。因而,医院要组织观摩教学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未经患者同意的医院带教行为仍可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阿静与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隐私权纠纷案

身体肌肤也是隐私权的保护对象,未经患者同意,医院的带教义务并不能使其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合理、合法化。如果带教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或精神上的损害,并且符合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主体通报患者病情的行为,属合法行为—杨某某诉某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患纠纷侵权案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为患者的隐私保密的义务,若医务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就有可能会造成患者名誉权的侵害。但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相关规定,向患者家属和单位领导通报病情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对患者名誉权的侵害。

医院要组织观摩教学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否则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权—王某诉某医院隐私权纠纷案

未经患者同意,医疗机构擅自组织实习学生观摩对患者的治疗过程的行为,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