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将名下住房无偿赠与儿子要交增值税吗?

父母将名下住房无偿赠与儿子免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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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方企业在开票软件输入了错误的购方税号,导致购方企业在综合服务平台上找不到电子专票信息怎么办?

销方企业对开具错误的电子专票进行红冲,需要先在开票软件【发票管理-红字信息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填开】功能中申请红字信息表,依照提示逐项填写内容后,点击【上传】按钮。经税务局端审核通过后,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审核下载】页面选择日期范围或填写信息表编号,下载需要的信息表来开具红字发票。发票红冲完成后,使用开票软件给购方企业重新开具信息正确的电子专票。

3、集团公司总部向下属分公司无偿出借资金,这一借贷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因此集团公司总部向下属分公司无偿拆借资金,可按上述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4、年底购买的酒水当礼品赠送客户取得专票,是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转出?

不管是用自产的酒水还是外购的酒水当礼品赠送客户,在增值税上都是属于视同销售的行为,需要计提销项税。若是购买酒水的时候取得专票,是允许正常抵扣增值税的。若是外购的酒水是用于招待客人消费用,若是取得专票,则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具体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