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发行私募基金的名义,承诺高额收益,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产品募集资金,虚构盈利假象,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则起诉书,郝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4187.00万元。

2010年1月25日,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济南市历下区注册成立山东**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8月14日变更为山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广场*室。自2015年以来,山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以发行私募基金的名义,通过召开沙龙会议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承诺高额收益,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产品募集资金,伪造盈利数据,虚构盈利假象,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在资金兑付出现困难后,继续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用于补偿前期产品的资金缺口。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4年10月到山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违反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组织产品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山东**投资集团的私募基金产品。

经审计,被告人郝某某在职期间涉嫌推介客户33人,相应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450.00万元(该33人在**集团累计投入本金23575.00万元,累计赎回23018.86万元,其中21人获利3870.82万元,12人损失4426.96万元)。郝某某任营业部主管期间,所管理的客户经理涉嫌推介客户74人,在郝某某任职期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737.00万元(该74人在**集团累计投入本金62997.00万元,累计赎回59304.58万元,其中47人获利8459.84万元,27人损失12152.26万元)。郝某某在职期间自**集团取得佣金570.51万元。

综上,被告人郝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44187.0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