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1年,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湖南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突出司法为民导向,严格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全力做好怀化市的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等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为怀化市建设成为对接“西部陆海新通道”战略门户城市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经对一年来行政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形成如下报告,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一、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1年,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585件(不包括诉前协调和执行案件),旧存案件6件,审结551件,结案率93.23%,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主要特点是:

(一)行政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涉诉行政机关相对集中

2021年,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585件,同比增长12.28%。2021年,被告以自然资源局、人民政府(含管理委员会)、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主,案件数分别为189件、159件、85件、56件(如图一)。自然资源局、人民政府(含管理委员会)、公安局案件数较多,自然资源局和人民政府(含管理委员会)涉案数较为突出,约占案件总数59.49%。其中比较突出的单位如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4件,湖南怀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49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案件分布地域较为集中,主要集中在鹤城区

2021年怀化市13个县(市、区)内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地域

分布情况是,鹤城区(含市直行政机关)266件、沅陵49件、麻阳42件、溆浦40件、芷江34件、洪江市29件、靖州26件、会同24件、辰溪22件、中方17件、通道16件、新晃12件、洪江区6件。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鹤城区,共占收案总数的45.47%,其次是沅陵县,占收案总数的8.38%。案件数较少的洪江区和新晃县则仅占案件总数的1%到2%。(如图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案件类型多样,被诉行为相对集中在资源和人社领域

土地、林业管理及房屋(土地)拆迁安置等涉及自然资源的行政案件较突出。2021年,拆迁、规划等城建类和土地、林地等资源类的案件数分别为95件和70件,共计占新收案件总数的28.21%。土地、林地管理及房屋(土地)拆迁安置等资源类和城建类的案件多以系列案形式呈现。工龄认定、工伤认定以及社保工资发放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问题案件数较多。2021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案件数为63件,主要是涉及工伤认定及工龄认定等行政行为,占新收案件总数的10.77%。

(四)行政涉诉行为相对集中,各类型数量分布不均

行政涉诉行为主要集中在行政补偿、行政处罚、行政登记、行政许可等方面。2021年,涉诉行政行为类型分布情况是:行政处罚90件、行政补偿79件、行政登记79件、行政确认72件、行政强制49件、不履行法定职责47件、行政协议34件,分别占行政案件总数的15.38%、13.5%、13.5%、12.31%、8.38%、8.34%、5.81%(见图三)。其中,行政处罚、行政补偿案件数较多,共计占已结案件总数的28.89%,且行政处罚和行政补偿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其他类型的案件数量增长保持稳定。涉及行政征缴、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批复等行政行为类型案件数较少,平均为3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及行政行为判决维持率低,判决撤销案件占比较大

2021年,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审结的551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案件数为59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判决结案317件,判决率为57.53%,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有140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44.16%,其中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的有69件,确认违法或无效的有63件,责令履职或补救的有8件(见图四)。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从败诉的具体原因来看,程序违法50件,占比35.7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0件,占比35.71%;适用法律错误20件,占比14.29%;明显不当11件,占比7.86%;怠于履行法定职责6件,占比4.29%;超越职权3件,占比2.14%。

二、行政案件审理的主要做法

(一)立足于便民利民为民,大力推进“一站式”建设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大力推进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多元化调解平台、收转发平台建设,并积极推行网上立案,方便异地当事人参与诉讼,打造“暖心”诉服。全年诉讼服务窗口共接待咨询和立案的当事人916人次,使用网上立案309件,使用律师服务平台立案27件,跨域协助立案11件,跨域管辖立案12件;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各类案件24件,其中诉前调解21件、诉中调解3件;做好信访化解工作,处理信访15件。做到了“让当事人少跑路,让数据多跑路”,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二)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强化疫情防控

2021年,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在通道县、沅陵县、溆浦县、鹤城区黄金坳镇设立巡回审判、诉源治理工作点,积极探索和创新巡回审判工作中代表委员的联络模式,不断创新巡回审判化解矛盾的理念和工作方式方法,在各巡回审判工作点及周边县市开展巡回立案16件,对170余件行政案件进行了巡回审判或协调。在疫情常态化下为当事人提供便捷安全的诉讼服务,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深度运用“云间”互联网庭审平台,在保障当事人和干警安全健康的情况下,实现案件审理工作有序推进。

(三)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法院与行政机关良性互动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发展大局,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妥善审理涉征收、拆迁、涉企业关停并转等案件,支持怀化市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民生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好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地方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等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的,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和司法建议。2021年共与相关行政机关调研座谈15次,发送司法建议6份,提供法律咨询200余次,累计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业务培训600余人次。

(四)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服务怀化市经济发展大局和社会稳定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依托2020年6月成立的湖南法院首家行政争议协调中心,积极完善“1+1+11”多元解纷网格化模式,大力推进诉源治理和行政争议多元实质性化解工作。一是强化诉前协调,有效减少诉讼增量;二是强化诉中协调,避免酿成新的诉讼;三是强化矛盾防控,积极参与基层治理。2021年,行政争议协调中心共受理当事人申请25件,其中成功诉前调解23件,通过诉中协调当事人撤诉105件,调解4件,使矛盾纠纷快速化解,不留后遗症。

三、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的问题

2021年,行政机关在规范执法行为、加强与法院的良性互动以及正确对待行政诉讼方面均有明显进步,但是执法过程中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一)行政执法过程中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有待加强

随着新兴经济模式不断涌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程序意识不强,尤其是对当事人享有的的陈述、申辩、听证等重大程序性权利保障不充分,因程序违法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数有50件,占比35.71%。二是执法能力不强,部分行政机关在法律意识和法律适用方面有待加强,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数有20件,占比14.29%。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工作有待加强

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义务,能有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利于行政机关整体形象提升,但大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思想认识不到位,以参加会议或公务活动为由不出庭应诉,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即使出庭,也是“出庭不出声”。2021年开庭审理的399件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仅有59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14.79%,远低于40%的全国平均水平,与山东、甘肃、河北等省70%左右的出庭应诉率差距更为明显。

(三)行政机关的应诉能力有待加强,应诉积极性和程序意识应进一步提高

一是部分行政机关在应诉、答辩和举证方面存在消极敷衍等情况,某些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时,自始至终不发表任何意见,仅靠委托代理律师进行陈述答辩,“出庭不出声”问题仍然存在。二是部分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未安排工作人员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三是部分应诉人员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及法定程序缺乏必要的了解,难以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有效答辩和回应。四是部分行政机关不认真履行应诉义务,对执法卷宗不加甄别和整理,全部复印提交法院;有的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要求,且未说明正当理由,被法院判决败诉。

(四)主动化解矛盾和司法建议反馈的积极性不高

部分行政机关配合法院化解矛盾纠纷不积极,责任意识不强,对明显错误的行政行为不主动纠正,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主动性不强;部分行政机关责任意识欠缺,对当事人的申请相互推诿,拒不承担责任;部分行政机关在法院主持下,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撤诉后又长期拖延不履行承诺,引发当事人上访。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法的行政行为,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怀化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发出司法建议6份,收到行政机关的反馈仅1份,司法建议的反馈工作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亟需建立完善落实反馈机制。

(五)履行生效判决有待加强

对于生效判决的履行,存在行政机关消极履行、怠于履行甚至拒绝履行的情况。一是有的行政机关认为生效判决与现有政策、文件相冲突,难以履行而拒绝履行;二是行政机关履行生效判决不积极,不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存在拖延履行的情况;三是对于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有的行政机关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导致原告重新起诉。2021年,因行政机关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有16件。

四、进一步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建议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新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强化法治思维,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政理念

相关政府部门需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公正调处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实体与程序、改革发展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同时也要认真履行生效裁判,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自身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避免行政败诉可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

(二)增强程序意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遵循正当程序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基础,程序正当是实体正当的重要保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如果忽略和轻视行政程序,依法行政就会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建议有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业务监督,努力提升行政执法能力。一是加强一线执法人员在岗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二是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发挥内部法律专业人员在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合法性把关方面的积极作用。三是建立健全对行政败诉案件相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依法追究。

(三)重视行政应诉,切实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改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的现状,更好地解决行政纠纷,一是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特别是“一把手”树立出庭就是责任、应诉就是义务的法治观念,带头出庭应诉。二是加强宣传和培训。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能力培训、行政案件庭审观摩,有效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意识和能力。三是严格通报和考核。落实怀平安〔2020〕11号文件精神,同时开展定期通报制度,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平安建设绩效考核体系。以通报和考核助推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工作实现规范化、常态化。

(四)促进良性互动,进一步重视实质性化解争议

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共同使命,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有关机关一是积极落实怀平安〔2020〕11号文件规定,尽快明确各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协调联络员。二是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重大行政争议协调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行政争议协调的积极性。三是组建行政争议协调工作联络群,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争议协调的网格化建设、网络化管理,确保信息互通顺畅,行政争议协调工作各项机制常态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