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公告告知后逾期未接受处理,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现已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已对其进行邮寄或电子送达,现进行公告送达。
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请在公告期限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产生滞纳金。
特此公告
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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