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公安局致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全市广大人民群众: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和各县(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全域(沧州市全部地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罚款或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是大势所趋,需要全市人民的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我们诚恳的希望您自觉遵守我市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从现在做起,从你我做起,改变旧有观念,移风易俗,养成低碳、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相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最高奖励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