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会约定放弃缴纳社保,以工资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责任吗?劳动解除合同后,能够以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杨某于2011年9月31日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同意公司每月按工资形式将社保补助金支付给杨某。工作期间,房产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但在每月工资发放明细中包含社保补助及加班补助项目。

后,杨某因房产公司没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公司支付没有实际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双方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保补助金由公司每月按工资形式支付给杨某,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此外,由于杨某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已明确表示同意由房产公司将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工资形式支付,且事实上已经通过领取工资报酬获得了房产公司本应缴纳的社保,杨某再以此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

本案中,虽然双方对以其他形式支付社保费用达成了合意,但是在劳动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约定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

此外,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杨某自愿放弃社保,并自2011年起一直按月领取社保补助金且并未提出异议,后再以房产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被房产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我们提醒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免除。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的项目、保险待遇的内容、保险费缴纳的方式和标准等为劳动者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