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已经进入窗口期的CBA再次先期风浪,因为在CBA第二阶段最后一轮比赛中,浙江广厦球员许钟豪用手肘撞伤了北控男篮球员廖三宁,这一次撞击也造成了廖三宁面部骨折。在事情过去将近48小时之后,CBA公司也是认定许钟豪的动作是违反体育道德的,对许钟豪开出罚单,禁赛3场罚款10万。

实话实说,对于这类的伤人动作,我还是非常支持CBA公司开出罚单的。毕竟这一次廖三宁伤的确实很重,脸都变形了,看着都疼。CBA公司和篮协确实需要对这类的行为做出让伤人的运动员足够痛的惩罚,我甚至觉得禁赛3场、罚款10万的惩罚都不够疼,应该在重一些,疼到让他们在整个职业生涯都不敢做出这样的动作。

但是我这里还是有一点疑问,如果是同样的动作,但是廖三宁并没有受伤,或者伤得没有这么重,舆论也没有一边倒的呼吁严惩许钟豪的话,这一份罚单还能发出来吗?正常情况下,CBA公司对于这类违反体育道德的处罚都不会超过24小时的,但是这一次为什么会等到将近48小时才会发出来?

而且实话实说,许钟豪的这一个动作确实很大,但是如果廖三宁没有受伤的话。在近两个赛季,似乎也并不算很大的动作。比许钟豪这个动作更加恶劣的动作比比皆是,只不过没有把对手弄伤,或者伤得这么重,难道那些动作就不该惩罚吗?非要等到把人弄伤了,才能等来迟来的正义吗?迟来的正义还能算是正义吗?

我记得年轻时闲来无事曾经翻看过足球的裁判手册,里面有一句话:打或企图打、踢或企图踢的动作都会被判定为犯规的。这一条款在我们篮球里面是没有的,但是我非常欣赏这句话,因为他对于犯规的判定针对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当然,篮球和足球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运动,规则不同也正常,但是对于那些有可能造成对手受伤的动作是不是应该采用同样的做法呢?

其实也比较推崇那种对抗性很高的判罚规则,喜欢看那种对抗性很高的比赛,但是一切的高对抗性还都应该停留在篮球的范畴。因为篮球经过这一百多年的发展,每一个规范的动作都是经过很长时间的雕琢的,基本上只要是规范的动作,哪怕对抗性再高,给对方球员造成伤害的可能性也不大。但是一旦脱离了规范动作,就很有可能给对手造成伤害了。

那这样的动作,是不是应该从源头开始就杜绝能,只要做出这类的动作就直接给予重罚。一定要等到见了血了、伤了人了,造成严重后果之后再处罚吗?最起码在我的观点里,这样的动作处罚过程比处罚结果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