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是某汽车服务公司员工。2021年3月11日,孙某向汽车服务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单位未支付加班费、年休假工资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孙某提起诉讼,要求公司1.支付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2.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提供了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考勤表。2020年10月考勤表显示孙某仅在2日休息半天,1、3、4、5日都在上班,证实国庆法定节假日孙某存在加班事实;其余考勤表也能证实孙某每周只休息一天,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安排孙某每周休息两天,孙某存在加班事实。此外,公司提供的2020年年休假通知、签收单,并非孙某本人签收。

公司又提供了孙某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工资表、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绩效考核书,工资表并未经过孙某签字确认。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孙某的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否支持;2.孙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应否支持。

一、关于孙某的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否支持的问题。

对于加班工资问题:汽车服务公司未能提供孙某离职前两年的全部考勤表,无法查清孙某的加班天数,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孙某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事实。另外,汽车服务公司提供的绩效考核书,是公司单方制作;工资表中的绩效奖金(含加班)与绩效考核书中的绩效完全一致,且未经过孙某签字确认,无法反映出汽车服务公司向孙某发放了加班费。

对于年休假工资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汽车服务公司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孙某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故公司应支付孙海洋未休年休假工资。

二、 关于 孙某 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应否支持的问题。

因汽车服务公司确实存在未支付加班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违法情形,孙某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都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此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可见,安排职工年休假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只有在劳动者自愿放弃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收入。

我们提醒用人单位:1.在劳动者存在加班或未休年休假的情况下,应及时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未休年休假报酬,否则会 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风险。 2.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将劳动合同、工资台帐、考勤记录、加班申请单等材料保存两年以上 ,以防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因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后果。3. 对于需要劳动者签字确认的事项,比如考勤表、工资表、年休假签收单等,确保劳动者现场签字 ,以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对非经本人签字的项目不予认可,导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