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前小编在网上购置了年货,临近春节却迟迟收不到货。查询快递信息,发现快递滞留在某站点数日,卖家解释说因疫情防控快递无法配送,但是小编的地址每天都有快递小哥送货,并未见受疫情防控影响,卖家反馈说是某一物流站点有疫情,小编购买的商品滞留在该站点,无法配送。小编能够理解因该站点疫情防控导致无法正常配送,但是作为消费者,小编还是希望能够收到年货,于是联系卖家要求补发货,卖家表示只同意退单不同意补发。

那么,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快递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各方责任如何呢?

1、 卖家应负责货物送达,在途风险应由卖家承担

此案例中消费者和卖家双方的责任如何划分,需要先弄清楚商品风险负担何时转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而网购平台交易规则中规定:卖家应当负责将货物送达消费者收货地址。也就是说我们网上购物的约定交付地点是消费者的收货地址,商品送达消费者收货地址之前的货物损失风险应由卖家承担。

2、 卖方义务未完成,应补发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履行

网络购物实质是消费者与卖家通过网购平台订立了一份商品买卖合同,在消费者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卖家应当按约定履行发货并保证商品送达的义务。商品因某一物流站点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无法送达,并不是消费者的责任范围,亦不存在卖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卖家补发,如果卖家不同意补发,则构成违约。

3、 疫情防控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例中,某一物流点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继续送货,并不能认为是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卖家可以通过其他快递公司进行补发货,因此卖家未在合理时间内安排补发,属怠于履行合同义务。

4、 快递公司不承担责任

对于消费者和卖家之间的买卖合同来说,某一物流站点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送货,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为卖家还可以通过其他快递公司进行配送。但是对于具体的某一单快递来说,疫情防控导致快递公司无法对此单快递进行配送,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快递公司与托运人(也即卖家)之间的运输合同无法履行,快递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为由提出抗辩。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例中快递公司不承担商品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毁损灭失的责任。

5、 网购平台应提供卖家信息,以便消费者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否则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因此,在此案例中,网购平台仅承担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责任,在网购平台无法提供上述信息的情况下,消费者方能向网购平台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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