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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春节、国庆等节假日期间,商场、娱乐等领域的消费会出现一个高峰。近几年,一些如“商场电梯吃人”“动物园老虎咬人”的事件发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关注。一旦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遭受伤害,商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蕫相辉律师通过案例来解答一些有关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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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张某在假期去某健身馆游泳,游泳后从游泳池上楼梯至更衣室,在最后一级台阶时,不慎滑倒摔伤。随后,张某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其为左多发性肋骨骨折。那么此次事故给张某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健身馆承担呢?

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健身馆作为经营场所,其经营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判断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健身馆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主要分为以下三点: 1.经营者是否按照足以避免危险发生、减少事故损害后果的谨慎注意来履行义务;2.经营者是否充分保证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达到防止危害发生的最终目的;3.经营者是否具备应急措施与事后救护手段的防范设施,以使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此外还需要考虑注意程度与现实的社会治安环境的直接联系,从现实考虑,以公众的眼光分析在某一具体情形下产生安全义务是否超过经营者的现实承受力。

具体到本案例中,如果健身馆在其经营的游泳池的楼梯通道台阶上没有安装防滑垫及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张某在楼梯口摔伤,其就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属于侵权行为,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健身馆在楼梯上安装了突起的黑色防滑条,楼梯下方墙面上贴有“小心地滑”警示标志,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张某摔倒是因其上楼时自己左顾右盼,没有注意脚下,那么张某的损失是因其自身行为导致的,健身馆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2:某餐饮店位于协信购物中心七楼,郑某某是该餐饮店的服务员,因该店前几天举办过宴会后未及时处理氢气球,陈某及该店主管将氢气球带入购物中心的电梯里,陈某在电梯内玩弄氢气球并点燃打火机导致氢气球爆炸将郑某某炸伤。

民法典第1198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本案中,陈某在电梯内点燃打火机是直接的侵权行为,是造成氢气球爆炸的直接原因,应当对郑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某餐饮店作为氢气球的使用管理人,明知氢气球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店庆后的两天未能妥善处置而导致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视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近年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通过上述案例的讲述,使大家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更深刻的认识,在实践中更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希望经营者能够加强责任心,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