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东印度公司,在荷兰语中称为Ver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或 VOC,是一家在 17 和 18 世纪进行贸易、勘探和殖民的公司。它创建于 1602 年,一直持续到 1800 年。它被认为是最早也是最成功的国际公司之一。在鼎盛时期,荷兰东印度公司在许多不同的国家设立了总部,垄断了香料贸易,并拥有半政府权力,能够发动战争、起诉罪犯、谈判条约和建立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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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16 世纪,香料贸易在整个欧洲都在增长,但主要由葡萄牙人主导。然而,到 1500 年后期,葡萄牙人开始难以供应足够的香料来满足需求,价格上涨。再加上葡萄牙在 1580 年与西班牙合并的事实促使荷兰人进入香料贸易,因为当时荷兰共和国正与西班牙交战。

到 1598 年,荷兰人派出了许多贸易船,1599 年 3 月,雅各布·范内克的船队成为第一批到达香料群岛(印度尼西亚摩鹿加群岛)的船队。1602年,荷兰政府赞助成立了联合东印度公司(后称荷兰东印度公司),以稳定荷兰香料贸易的利润,形成垄断地位。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之初,就被授予建造堡垒、维持军队和缔结条约的权力。该章程将持续 21 年。

第一个永久性荷兰贸易站于 1603 年在印度尼西亚西爪哇省万丹市建立。今天这个地区是印度尼西亚的巴达维亚。在最初的定居点之后,荷兰东印度公司在整个 1600 年代初期又建立了几个定居点。其早期总部位于印度尼西亚安汶,邮编 1610-1619。

从 1611 年到 1617 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在香料贸易中与英国东印度公司展开了激烈的竞争。1620 年,两家公司开始合作,一直持续到 1623 年,当时安博伊纳大屠杀导致英国东印度公司将其贸易站从印度尼西亚转移到亚洲其他地区。

在整个 1620 年代,荷兰东印度公司进一步殖民了印度尼西亚的岛屿,荷兰种植丁香和肉豆蔻出口的种植园在该地区不断增长。此时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和其他欧洲贸易公司一样,用黄金和白银购买香料。为了获得这些金属,该公司不得不与其他欧洲国家建立贸易顺差。为了避免只从其他欧洲国家获得黄金和白银,荷兰东印度公司总督扬·彼得斯祖恩·科恩(Jan Pieterszoon Coen)提出了一项在亚洲建立贸易体系的计划,这些利润可以为欧洲香料贸易提供资金。

最终,荷兰东印度公司在整个亚洲进行贸易。1640 年,该公司将业务范围扩大到锡兰。该地区以前由葡萄牙人主导,到 1659 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几乎占领了整个斯里兰卡海岸。

1652 年,荷兰东印度公司还在南部非洲的好望角建立了一个前哨,为前往东亚的船只提供补给。后来这个前哨变成了一个叫做开普殖民地的殖民地。随着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不断扩张,在波斯、孟加拉、马六甲、暹罗、台湾、马拉巴尔等地建立了贸易站。到 1669 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成为世界上最富有的公司。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衰落

尽管到 1670 年在 1600 年代中期取得了成就,但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经济成功和增长开始下降,首先是与日本的贸易减少以及 1666 年后与中国的丝绸贸易损失。1672 年,第三盎格鲁-荷兰战争扰乱了与欧洲的贸易,在 1680 年代,其他欧洲贸易公司开始增长,并增加了对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压力。此外,欧洲对亚洲香料和其他商品的需求,在 18 世纪中叶左右开始发生变化。

大约在 18 世纪之交,荷兰东印度公司短暂重新掌权,但在 1780 年与英国爆发了另一场战争,该公司开始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在此期间,由于荷兰政府的支持(迈向新的合作时代),公司得以幸存。

尽管存在问题,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章程仍被荷兰政府续签至 1798 年底。后来又续签至 1800 年 12 月 31 日。此时虽然公司的权力大大减少,公司开始解雇员工,拆除总部。渐渐地,它也失去了殖民地,最终,荷兰东印度公司消失了。

鼎盛时期的荷兰东印度公司组织结构复杂。它由两种类型的股东组成。这两个被称为参与者和bewindhebbers。参与者是非管理合伙人,而bewindhebbers是管理合伙人。这些股东对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成功非常重要,因为他们对公司的责任仅包括支付给公司的费用。除股东外,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组织还包括位于阿姆斯特丹、代尔夫特、鹿特丹、恩克赫伊岑、米德尔堡和霍恩等城市的六个商会。每个会议室都有代表,这些代表是从bewindhebbers中选出的商会为公司筹集了启动资金。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组织很重要,因为它有一个复杂的商业模式,已经扩展到今天的企业。例如,其股东及其责任使荷兰东印度公司成为早期的有限责任公司。此外,该公司在当时也是高度组织化的,是最早垄断香料贸易的公司之一,也是世界上第一家跨国公司。

荷兰东印度公司也很重要,因为它积极地将欧洲的思想和技术带到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