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过程中,由于房屋位置、价格、营业等种种因素,往往不是所有人都能快速和谐地与征收单位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征收单位会下发危房通知、紧急避险决定、限期拆除通知等书面文件,用很多附有公章的文件,拆除了被征收人的房屋。那么,征收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征收单位以紧急避免为由强制拆除了被征收人的房屋,合法吗?晏清律师为您解惑:

【基本案情】

2010年,某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xx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先生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王先生等3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1月,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2015年4月,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区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上述一系列的文件看似合法,无疑给王先生等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王先生等3人对上述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紧急避险决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农用地专用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应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区住建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适格;另外,文件送达方式违法;该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

【律师说法】

在针对不动产的征收过程中,由于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便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屡见不鲜,程序违法违背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遭遇这种情况,不要慌张,及时找寻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用法律的利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