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前准备不够充分,存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该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是否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或称诊疗义务,是判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为医疗机构未尽到注意义务而承担过错责任的案件也比较常见。
民法典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尽到当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是对医务人员的医疗注意义务的要求。这里的注意义务应当是专家注意义务,以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医疗活动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要求,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以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或行为准则判断是否有医疗过错
医疗注意义务的违反,应以医师具有注意能力(可遵守注意义务的能力)为前提,即认定医师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必须确定医师注意能力的认定标准,因此以何内容作为考量注意能力的标准成为关键所在。
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结果预见义务指行为人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的结果发生的义务;结果避免义务指行为人负有的避免因自己的行为而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
医师仅负有治疗疾病的义务,不负有治愈疾病的义务。医疗合同产生的债务在性质上是一种方法债务而非结果债务。诊疗活动中是否有医疗过错,不能以疾病最终未治愈而加以判断,而是应以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或行为准则来判断。
医院是否尽到高度审慎注意义务的认定
2021年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医疗纠纷案件,其中04 . 医院是否尽到高度审慎注意义务的认定,认为医院对病理片的描述应客观充分,且对于某些特殊疾病,为提请患者注意异常情况应采取排除可能性的检查,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上述义务,存在过错,属于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术前准备不充分,未尽到与其当时医疗水平享有的注意义务
(2021)鲁17民终2346号案件中,鉴定意见认为医疗机构对患者骨折本身及术中发生肺栓塞等异常后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但该院对患者可能发生的下肢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重视程度不够,术前准备不够充分,存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术中发生肺栓塞及继发的脑缺氧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行为系主要原因(参与度建议为60%左右)。二审法院山东省菏泽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支持医疗机构因其过错诊疗行为承担60%的主要责任。
医务人员在对产妇进行产前保健检查中未尽到高度谨慎的预见义务,亦未尽到与其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杜某、霍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医务人员在对产妇进行产前保健检查中未尽到高度谨慎的预见义务,亦未尽到与其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医疗损害鉴定结论表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参与度所占比重为损害结果发生的次要因素,应为先天性疾病患儿的出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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