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络游戏画面的作品类型归属,有以下不同的认识,观点一,将网络游戏归于汇编作品以提供保护;观点二,将网络游戏画面归于戏剧作品以提供保护;基于上述不同认识,以下将对网络游戏画面与三种不同类型作品的兼容性进行逐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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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网络游戏画面与汇编作品不具有可兼容性呈现于屏幕终端的网络游戏画面是玩家操控游戏引擎的程序逻辑得到的美术、音乐、文字等各种素材的有机组合,据此,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画面实际上符合了《著作权法》第14条关于汇编作品的定义,玩家操作形成画面的过程就是汇编形成作品的过程。

但是,另一种观点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将游戏整体画面归为汇编作品背离了汇编作品的设置目的及其原本应当具有的含义。针对这一争议,可以结合汇编作品的构成要件,分析网络游戏画面能否归属于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顾名思义,就是对原有的作品进行编纂和整理。汇编行为能形成新作品的关键在于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而不仅仅只是将各种作品进行简单排列。汇编作品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那些选择或编排不能够形成独特文学艺术美感但对素材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玩家玩游戏的行为并不是创作行为,玩家不是网络游戏画面的著作权人。游戏设计者设计的资源库素材调用程序代码毫无疑问具有高度的独创性,但此种独创性指的是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3条所指的程序中的独创性,而不是指由玩家按照程序代码预设的程序进行操作形成的网络游戏画面所具有的独创性。显然,网络游戏引擎程序代码和网络游戏画面不能同一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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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汇编的多是他人所作的作品,其往往是对于他人的作品进行选择、编排。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确实是由不同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组成,但这些组成元素都是游戏设计者创作的作品,而本文认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著作权归属于游戏设计者,如果将网络游戏画面归于汇编作品,将会导致一个作品得到双重保护的局面,这显然背离了汇编作品的设置目的和应有之义。

(二)网络游戏画面不能归属于戏剧作品

法律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戏剧保护的具体对象。在实践中,普遍认为戏剧作品保护的是戏剧剧本,不包括按照剧本完成的戏剧表演。

戏剧表演除了剧本以外,还包括音乐、美术、服装、道具、设计等要素,最终由演员等工作人员将剧本通过表演的方式呈现在舞台上。在戏剧作品保护的对象包括剧本及按照剧本完成的表演的语境下,通过网络游戏画面与整个戏剧作品的比对,有观点认为网络游戏画面能够归属于戏剧作品而获得相同的保护,网络游戏的程序代码相当于戏剧的剧本,游戏画面相当于按照剧本完成的舞台表演画面,玩家相当于完成表演的表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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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网络游戏画面当成是戏剧作品显然不合理。从网络游戏画面的呈现过程来看,它是通过网络游戏程序与游戏素材的结合即游戏引整调取游戏资源库元素并借助电子屏幕终端呈现。虽然网络游戏画面的形成是基于游戏引擎的程序代码,但是网络游戏画面不同于戏剧表演,它并不是游戏程序代码的再生品,玩家的游戏行为也不是对游戏程序代码的表演行为。

视听类作品必须借助一定的放映设备才能呈现和被感知,其属于画面艺术,而戏剧作品属于舞台艺术,这是类电影作品与戏剧作品最主要的区别。可见,网络游戏连续画面的产生原理不同于戏剧作品,其表现形式也有别于戏剧作品,网络游戏画面需要借助电子屏幕终端这一载体才得以表达、才能被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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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由于计算机技术的高度发达,多数侵权者只需要通过抄袭网络游戏画面就能实现对某一款游戏的抄袭,不需要窃取网络游戏中的复杂程序代码。如果将网络游戏画面归类于戏剧作品,按照实践中的对戏剧作品所提供的保护对网络游戏画面进行保护,其保护范围只能限于网络游戏的剧本——程序代码和资料库素材文件,而非本文所讨论的网络游戏画面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