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佛山高明区,23岁的建筑工程公司女员工陈某梅,与上级主管宵夜并卡拉0K唱歌喝酒后,被主管带入公寓酒店内开房。4小时后,陈某梅在公寓内身亡。下午,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通报称,22时许,彭某与陈某梅一起宵夜,随后两人前往卡拉OK唱歌喝酒,次日凌晨2时许,两人入住某公寓同一房间;6时许,彭某电话报警。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结合第三方机构法医鉴定意见,发现彭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已将其刑事拘留。
起诉书指控,彭某趁陈某梅入睡之机,将七氟烷倒在纸巾上放置于陈某梅鼻子下方使其吸入,致陈某梅昏迷后实施奸淫行为,彭某因无法勃起而未能得逞。彭某于6时许报警谎称陈某梅醉酒不醒。医护人员到场后证实陈某梅已死亡(案例源自南方都市报)。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仍涉及几个相关刑法学知识点,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理解、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谈谈看法。
强奸罪的法条及概念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有众多观点,但目前较主流的观点仍为妇女的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己决定权。妇女性自主权的内容极其广泛,时间、地点、方式、对象等都是由妇女自己决定的内容,行为人违背上述任何方式都是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侵犯。
强奸罪结果加重犯之使“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理解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法条,规定了强奸罪基本犯、从重处罚及强奸罪结果加重犯三个方面内容。其中与本案相关的是本条第三款第(五)项,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项内容是强奸罪结果加重犯五种情形之一。
这里的“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应当理解为,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压制妇女反抗,使得被害妇女不敢反抗或无法反抗的过程中,或奸淫过程中,导致妇女死亡的情形,行政人既可能出于故意的心理也要能基于过失导致妇女死亡,其目的是为了强奸妇女。据此,先奸后杀或先杀后奸,应按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或侮辱尸体两罪并罚。
如果行为人为了强奸妇女以杀人的故意对被害妇女实施足以导致其死亡的暴力,在妇女昏迷期间奸淫妇女的,不管妇女事后是否死亡,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摘自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六版)》。
本案中,迷奸是强奸罪的其他手段,彭某为了实施奸淫,趁陈某梅入睡之机,将七氟烷倒在纸巾上放置于陈某梅鼻子下方使其吸入,致陈某梅昏迷致死的行为,应理解为彭某为了强奸陈某梅以杀人的故意对陈某梅实施了足以导致其死亡的暴力,这里应发构成要件的主观规制机能来认定彭某的杀人故意。据此,应对彭某按故意杀人罪与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处理。
评价本案
前已述,对彭某应按故意杀人罪与强奸(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那么对彭某是按故意杀人罪处罚,还是按强奸罪结果加重犯处罚呢?
本案中,彭某由于自身原因未得逞,为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根据刑法处罚未遂的规定,对于彭某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幅度内从轻处罚,相比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来说,显然故意杀人罪的处罚更重,因此,本文认为,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的想象竞合,按故意杀人罪处 罚。
结语: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本文重点围绕强奸罪的相关规定、强奸罪结果加重犯之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理解、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的想象竞合及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等几个方面,展开讨论。本文认为,对彭某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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