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发生在多年前一起杀人、爆炸案,事过多年,回头再看这起案件,仍有触目惊心之感。今天再把这起案件拿来讨论,不关注案件的具体细节及当时的处理结论,旨在以现代的目光再看二十年前的这起案件,在刑法理论发展二十年后的今天,应该如何定性本案。本文观点不一定准确,试图以自己的刑法学知识,试着以自认为适当的刑法理论,谈谈看法,敬请批评和指正。

【简要案情】2001年10月21日,山东省临沂市6路公交车突然爆炸,车上的玻璃全部震碎,车内燃起熊熊大火,整辆公交车瞬间被烧成骨架。6路公交车当时行驶在繁华地段,旁边就是沂蒙百货,那这场爆炸是怎么发生的呢?

车上的幸存者刘某给警方提供了线索:爆炸案是因为自己身上携带了老公李某给的炸药。警方根据刘某提供的线索找到李某,李某当场便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交代杀妻是因为嫌怀孕的妻子太胖且长相难看。他称自己将定时炸药包装成香肠的样子给刘某带着,刘某没有丝毫的怀疑便拿着了。

据刘某还说,当时公交车行驶了20分钟炸药就爆炸了,虽然没有把自己和腹中的孩子炸死,但是自己的双腿瞬间就炸没了,送到医院高度截肢后,刘某还未真正逃离生命危险。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公交车内还有7人死亡,50多人受伤。

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分析本案。

针对妻子,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针对妻子,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是人从事社会活动的基础,生命权是宪法上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最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在我国,非经法定程序并由法定权关,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人生命。故意杀人罪是传统的重罪之一,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对于故意杀人的,在没有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时,首先考虑的是适用死刑。

本案中,刘某基于嫌弃妻子的动机,采取暴爆炸的方式杀死妻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应依法对刘某处死刑。

由于我国刑法对人的生命采独立呼吸说,由于胎儿尚未脱离母体,因此,不能说评价为刑法上的人,因此,本案中,刘某只针对其妻子构成故意杀人罪。

针对公交车爆炸,刘某涉嫌爆炸罪,为间接正犯

针对公交车爆炸,刘某涉嫌爆炸罪,为间接正犯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身体健康及生命或重大公私财物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人身及重大公私财物安全。

我们注意到,本案中,导致公交车爆炸并致7人死亡、50多人受伤的结果,是由刘某妻子实施的,刘某并没有亲自实施公共车爆炸案,而刘某的妻子对身上携带定性炸弹这一事实并不知情,如何将这一结果归属于刘某,涉嫌到刑法理论上的间接正犯。

正犯分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这两种人都是对整个犯罪过程起到了支配或控制作用的人,直接正犯者是直接参与或实施了整个犯罪过程的人,而间接正犯者没有亲手实施犯罪,甚至都没有到过犯罪现场,却对整个犯罪过程起到了控制或支配作用,应该将犯罪结果直接归属于间接正犯者。

利用他人的过失或意外事件实施犯罪的,是间接正犯情形之一,其中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实施犯罪的,间接正犯者与过失实施犯罪者系共犯关系,间接正犯者与过失实施犯罪都均构成犯罪,但罪过形式不同,涉嫌的罪名也不同;利于他人的意外事件行为,间接正犯者与直接实施行为者也形成共同犯罪关系,但间接正犯者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直接实施的因意外事件无责而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对自己身上携带定时炸弹这一事实根本不知情,也不可能知情,因此,刘某的妻子对公交车爆炸事件不存在过失,为意外事件。刘某利用妻子的意外事件行为,实施了公交车爆炸案,为间接正犯,在两人的共同犯罪中,刘某涉嫌爆炸罪,刘某妻子无罪。

还有一个值得讨论的情节,刘某对公交车爆炸所持的责任是什么?本文认为,刘某基于杀死妻子的故意,放任妻子身上携带的炸药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因此,刘某对公交车爆炸持放任的心理,为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只不过是故意犯罪的责任形态之一,因此,刘某仍涉嫌爆炸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应对刘某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与爆炸,应按想象竞合处理还是数罪并罚

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与爆炸,应按想象竞合处理还是数罪并罚

本案中,刘某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将定性炸弹放在妻子身上杀妻的行为,却导致了两个结果,妻子的死亡和公交车爆炸,分别涉嫌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

本文认为,刘某的行为系想象竞合,应按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处理,对刘某只能定一罪,故意杀人罪或爆炸罪。您的观点呢?

结语: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旨在简明相关刑法学原理,至于表达及观点是否准确,想听听您的看法。本案中,刘某针对妻子,构成故意杀人罪,为直接正犯;针对公交车爆炸,刘某涉嫌爆炸罪,为间接正犯,其责任形式为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