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方某、张某在某QQ聊天群中相识,后两人预谋由方某以药物迷昏妻子后张某至其家中和其妻子发生关系。

方某按照上述约定,趁妻子小丽(化名)不备之机,将由龚某提供的含有三唑仑成分(有镇静、催眠作用,属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类药品)的固体药物放入小丽所喝中药中,在小丽喝下中药昏睡后,又使用七氟烷(吸入式麻醉剂)让小丽吸入后陷入昏迷状态。

当晚11时30分,张某携带多种情趣物品,驾车至方某暂住处。之后张某、方某先后与昏迷的小丽发生关系。

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谈谈看法,敬请指正和讨论。

丈夫在特定条件下是强奸罪的适格主体

丈夫在特定条件下是强奸罪的适格主体

婚内强奸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认定为强奸罪,不是丈夫强奸妻了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是因为,一方面在这种情况下,从证据取得等方面认定起来十分困难,甚至难以认定,另一方面由妻子性自主权的内容决定,大多数情况下,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的,并没有侵犯妻子性自主权的具体内容。但有例外:

对于丈夫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丈夫与他人共同强奸妻子的,以及丈夫在公开场合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强奸罪。因为,不与丈夫以外的人发生关系,以及不公开发生关系的决定权,是妻子性自主权的核心内容,当丈夫的行为侵犯了妻子性自主权的这个最核心内容时,就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涉嫌强奸罪,就应当对丈夫按强奸罪处理。

本案中,丈夫方某与张某共同强奸妻子的行为,方某涉嫌强奸罪。

方某、张某与龚某涉嫌强奸罪,具有轮奸的加重处罚情节

方某、张某与龚某涉嫌强奸罪,具有轮奸的加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两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轮奸是强奸罪实行共同犯情形,是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所谓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时间段内,共同对同一妇女连续轮流或同时奸淫的行为。短暂的时间与场所的间隔仍是这里的连续轮流奸淫行为。

强奸罪基本犯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轮奸则是强奸罪加重处罚情节,即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法定刑升格,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中,方某与张某采取下药的方式,使得妻子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为共同犯罪,是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张某与方某为实行共同正犯,处罚上均为主犯,依法应对方某与张某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中,龚某为方某与张某强奸妻子提供了含有三唑仑成分(有镇静、催眠作用,属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类药品)的药物,对于方某与张某强奸妻子提供了物理上的帮助作用,因此,龚某、方某与张某均涉嫌强奸罪,为共同犯罪,方某与张某系正犯,为主犯,龚某系帮助犯,为从犯;对于龚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结语: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本文就丈夫可以成为强奸妻子主体的情形之一,进行了简要说明,同时,就强奸罪共同犯罪情形之轮奸的构成及处罚等作了简要分析。本案中,方某、张某与龚某均涉嫌强奸罪,为共同犯罪,是强奸罪加重处罚情形,三人均应对妻子被强奸的结果负责。在共同犯罪中,方某与张某为正犯,系主犯,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龚某为帮助犯,系从犯,对于龚某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