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废物的货主如果被认定为从犯,最终面临的刑期就可能减少 40%甚至更多。货主原本面临8年有期徒刑,认定从犯之后,可能只被判处4年。

对50个典型走私废物案例进行总结后,可以得出法院认定货主属于从犯的6个裁判要旨。如果货主的行为符合以下特征,有助于被认定为从犯:

货主通过“包税包证”的方式委托报关公司走私废物,不与提供批文的定点厂直接沟通,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货主通过“包税包证”的方式委托报关公司走私废物,不与提供批文的定点厂直接沟通,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案例1

陈志英走私废物案

【案号】: (2020)粤01刑初199号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志英明知进口废塑料需要进口批文,在自己没有批文的情况下,仍积极与同案人林某 1、远东、华某等通关人联系,以包柜清关形式,利用其它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将其从美国购买的废塑料进口到国内。经查,2015年 8 月至 2016 年 12 月期间,被告人陈志英通过上述走私方式,从黄埔、广州等口岸进口废塑料 79 个货柜,共计 1357.82 吨。

【法院意见】:经查,陈志英向境外供货商采购废塑料后,先以林某1的香港建发公司作为收货人,废塑料运抵香港后,再以包柜清关形式委托林某1、远东或华某等使用他人许可证将废塑料进口入境。陈志英为废塑料货主,但货物运抵香港后至入境大陆,陈志英均是以包柜方式委托他人代为报关进口,其并未直接参与具体的报关、清关环节,在整个走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

货主直接向报关公司“一揽子”式支付通关费用,不独自向提供批文的定点厂支付税费等费用,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货主直接向报关公司“一揽子”式支付通关费用,不独自向提供批文的定点厂支付税费等费用,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案例2

黄国忠走私废物案

【案号】:(2020)粤01刑初354号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黄国忠在不具备《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且不符合相应环评资质的情况下,向香港恩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等境外企业采购废物,并委托中天恒业公司(无工商注册)借用其他公司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前,中天恒业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报关确认书》给被告人黄国忠确认。报关后,中天恒业公司发送《费用对账单》给被告人黄国忠对账,被告人黄国忠通过本人银行账户向中天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相关清关费和货款等。经统计,被告人黄国忠通过上述手段,走私进口废物184柜共计3965.51吨。经统计,被告人黄国忠通过上述手段,走私进口废物184柜共计3965.51吨。

【法院意见】:被告人黄国忠为涉案货主,向境外采购废塑料委托他人代为报关进口。但其并未直接参与报关、通关环节,在走私过程中起到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货主将通关事宜完全委托报关公司负责,不处理废物的中转运输、申报等事项,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货主将通关事宜完全委托报关公司负责,不处理废物的中转运输、申报等事项,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案例3

林斌走私废物案

【案号】:(2021)粤01刑初62号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被告人林斌在明知进口废塑料需要进口批文,而其自身没有成立任何公司不具备进口废塑料的资质和批文的情况下,将境外采购的废塑料运至香港后,以约人民币 2万元/柜委托给中天恒业公司的同案人陈某 1(已起诉)代理香港接货和转运到国内事宜。同案人陈某 1 安排员工吴某(已起诉)等在东莞沙田口岸和顺德北滘口岸利用他人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将被告人林斌的废塑料走私入境并运至被告人林斌租用的仓库,被告人林斌将废塑料在国内销售牟利。经统计,2016 年 2 月至 2017 年 10 月间,被告人林斌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口废塑料共计 1146.495 吨。

【法院意见】:经查,被告人林斌向境外供应商采购废塑料,以包税包证的方式委托中天恒业公司通关进口,林斌只需按照陈某牧指示向指定的账户支付包税包证等清关费用,中天恒业公司负责将货物运送到林斌指定的地点交付。林斌虽为涉案废塑料的货主,但其并未具体直接参与实施报关、清关等行为,在走私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作用,是从犯。

货主只是将真实合同、集装箱号等报关资料提供给报关公司,不参与制作虚假报关单据,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货主只是将真实合同、集装箱号等报关资料提供给报关公司,不参与制作虚假报关单据,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案例4

蔡炳杰走私废物罪案

【案号】:(2019)粤06刑初76号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蔡炳杰在自身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境外采购的废塑料委托杨某1、潘某1(均另案处理)以"包税包证"的方式从香港走私进境。其中,蔡炳杰与杨某1商定,蔡炳杰只需向杨某1提供货柜号、重量和品名资料,剩下的事情则由杨某1来搞定,

【法院意见】:对于被告人蔡炳杰的辩护人提出蔡炳杰在本案中系从犯,有积极的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货主在废物进口时没有参与伪报品名、拆柜藏匿,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货主在废物进口时没有参与伪报品名、拆柜藏匿,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案例5

徐加进等走私废物案

【案号】:(2012)琼刑二终字第9号

【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08年9月间,徐加进、李最到海口与顺捷公司法定代表人翁裕喜(另案处理)商谈代理进口事宜,双方初步达成代理意向,约定通关费用及仓储、运输等费用由徐加进等人支付。后李仙翠亦同意由顺捷公司在海口口岸负责代理进口。翁裕喜看到被告人李最寄给其样品后,建议以铝矿砂为品名申报试试。2008年11月,李最筛选出第一批约24吨铝矿渣。根据徐加进的指示,李最通过泰国代理公司(泰国吉诺国际有限公司)办理了该24吨铝矿渣的出口手续,泰国代理公司将相关进口报关单证邮寄给翁裕喜的顺捷公司。为了顺利进口,顺捷公司在报关时将品名申报为铝矿砂,价格为每吨60美元。

【法院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加进、李仙翠、李最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伪报品名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铝矿渣共计737吨走私入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徐加进、李仙翠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货主并非主动寻找报关公司走私废物,而是在报关公司以“包税进口”方式诱惑下选择委托走私,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货主并非主动寻找报关公司走私废物,而是在报关公司以“包税进口”方式诱惑下选择委托走私,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案例6

关伟源走私废物案

【案号】:(2020)粤01刑初360号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16年1月13日至2017年3月,被告人关伟源在不具备进口资质,没有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境外供应商采购废塑料,以每柜废塑料人民币15000至25000元不等的包税包证价格,委托中天公司陈某3(另案处理)通关进口废塑料入境。

其中,关伟源是在2016年左右的时候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中天公司的老板陈某3。陈某3说他的公司名字叫中天公司,能操作把废塑料从香港进口到国内,并问关伟源有没有这个需要,此后两人开展合作。

【法院意见】:关伟源虽为涉案废塑料的货主,但其并未具体直接参与实施报关、清关等行为,在走私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

案例7

吴文雄走私废物案

【案号】:(2020)粤刑终524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12年8月至2016年8月,上诉人吴文雄在所经营企业没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许可证且不具有废物加工资质的情况下,委托深圳市高美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包税进口"的方式利用他人许可证为其代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经对涉案单证数据进行梳理统计,上诉人吴文雄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共计352.64吨。

【法院意见】:吴文雄在没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许可证且不具有废物加工资质的情况下,找到香港卖家购买废塑料后,利用他人许可证为其代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主动委托高美达公司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的价格“包税进口",是走私废物的主要受益方,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同时,其亦并非受货代公司利诱支付“包税"费某放任他人走私的货主,而是主动要求报关公司配合走私通关,不应认定为从犯。

总结

总结

根据50个典型走私废物案例的检索结果,货主符合以下6种特征,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1.货主通过“包税包证”的方式委托报关公司走私废物,不与提供批文的定点厂直接沟通,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2.货主直接向报关公司“一揽子”式支付通关费用,不独自向提供批文的定点厂支付税费等费用,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3.货主将通关事宜完全委托报关公司负责,不处理废物的中转运输、申报等事项,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4.货主只是将真实合同、集装箱号等报关资料提供给报关公司,不参与制作虚假报关单据,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5.货主在废物进口时没有参与伪报品名、拆柜藏匿,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6.货主并非主动寻找报关公司走私废物,而是在报关公司以“包税进口”方式诱惑下选择委托走私,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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