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门接到开年涉企需求第一单,用人单位要在威海设立分公司,欲招用非全日制员工若干名,咨询我市相关政策。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到企业方,根据其需求作出政策解答,得到企业方的一致肯定。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薪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约定,但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终止用工的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威海市执行山东省最高标准:每小时≥21元,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法律提醒: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用工,违者可能要承担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
人社政策咨询服务热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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