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衡东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小车从长沙市返回衡阳市的路途中,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衡东县地段时,因同向在前行驶的一辆重型半挂车突然变道超车,被告人张某某为避让该货车进行了减速。被告人张某某由此心生不悦,产生报复心理,随后其驾驶小车超车后再故意降速别住货车,货车司机只能采取急刹减速,货车及路过车辆虽多次鸣笛提醒,被告人张某某仍然采取低速别车、变道别车的方法阻碍货车的正常通行,对该路段车辆行驶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经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小车长时间低速别车,群众拍摄时长2分45秒的视频显示:被告人张某某3次变道阻碍行驶,多台小车、大货车从旁经过,还有2辆车为避让从应急车道通过。经湖南省高警局衡阳支队新塘大队观测,该路段的车流量在案发时一小时内汽车流量为1618辆,其中北往南方向771辆,平均每分钟12.8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以低速、变道的危险方法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致不特定人员和公共安全而不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要做良好公民,需注意行车安全,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需多一份理解和宽容,千万不要因一时赌气报复他人而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害人害己,最终逃不过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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