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建造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对人们来说是一件糟心的事,后续还会面临拆除的问题。因此,认定程序和拆除程序的合法性对我们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把握住这两个程序,反败为胜还是很有希望的。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详细了解下:
基本案情:
湖南省衡阳市的段先生于1994年11月29日取得《衡阳县城乡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批准建设住房用地195平方米。段先生在该土地上建设二层住房共390平方米,又在2010年至2012年间,在该房屋旁自行扩建房屋430平方米。2015年6月,衡阳市石鼓区控规拆违大队向段先生下达《违章通知书》,同年9月,段先生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撤销了该《违章通知书》。2015年7月,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向段先生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限段先生一家在15日内自行拆除430平方米违章建筑。7月24日,段先生一家参加听证会。7月25日,石鼓区行政机关组织对段传江的390平方米二层房屋及430平方米建筑予以拆除。段先生一家不服该强拆行为,遂通过复议及诉讼程序,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1880140.9元。
复议决定及法院判决:
复议决定中确认“应当对拆除合法310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依法予以赔偿。维持拆除违法建设430余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段先生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撤销了该复议决定,认定拆除前未进行公告,也未告知陈述、申辩及诉讼权利,程序违法,确认拆除两处房屋的程序均违法,并责令按照《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安置补偿。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段先生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应该直接对赔偿问题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故而撤销二审判决,赔偿部分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对于行政机关向我们作出的认定、通知、告知等文件,我们均享有取得、申辩、复议、诉讼等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结合到本案中,认定程序和拆除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正是反败为胜的关键因素。发现问题便要及时启动相应程序进行维权,才是最全面、高效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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