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已经支付购车款,但车行在承诺期限内无法供车又不退回购车款。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河池市宜州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给原告刘某购车款270000元。被告林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池市宜州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2021年1月30日,刘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订车合同》,约定刘某以270000元的价格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新车(原价为252800元,包牌价为273000元,优惠价为270000元),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备注栏注明“车在2021年3月12日办完车辆手续,如未完成退全款270000元整”,并加盖公司公章,林某以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经理的身份在落款处签名。

刘某于2021年1月至2月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将购车款270000元支付给某汽车销售公司。后因无法交付车辆,2021年4月7日,某汽车销售公司、林某向刘某出具《承诺函》一份,载明:“承诺2021年4月11日前退还刘某购车款27万元整,全款退还进刘某账户,如不能按时退还车款,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某汽车销售公司在该函正文及落款处加盖公司公章,林某在落款处签名。

因上述期限届满某汽车销售公司仍未退还购车款,林某于2021年5月在《承诺函》下方作出以下承诺:“本人林某对上述款项承诺如下:于2021年6月15日前退还刘某壹拾万元(¥:100000.-)购车款,剩余壹拾柒万元(¥:170000.-)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退还完毕,如2021年6月15日不按承诺退还第一笔壹拾万元(¥:100000.-),则刘某即可向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人对以上所欠款项承诺连带担保责任。”

后因某汽车销售公司、林某均未按约定退还购车款,刘某催款未果后,于2021年7月13日向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原告购车款270000元;判令被告林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某汽车销售公司、林某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通过书面形式形成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刘某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70000元购车款,但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车辆,已构成违约,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在承诺限期退还购车款后,也未能按约定退还,原告刘某诉请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270000元购车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林某在《承诺函》上承诺还款,自愿对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应退还给原告的2700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刘某诉请被告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林某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追偿。

本案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林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现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依法进行判决。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该判决书已生效。(陈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