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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张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其家庭的一块承包地在同村村民赵某家附近。2016年开始,张某和李某在承包地上修建一栋鸡棚,后于2019年又建了一栋鸡棚,鸡棚距离附近居民区约200米,其中第二栋鸡棚距离赵某家约50米。两栋鸡棚共装有6个换气扇,在鸡棚经营过程中,产生了鸡粪气味污染、换气扇噪音污染等问题,同时鸡粪堆放在地头,经雨水冲刷也会造成污染,两鸡棚未修建规范干粪场及其他粪污储存设备。由于赵某家距离鸡棚最近,鸡棚带来的空气、噪音等污染,严重影响其生活。为此,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立即停止使用鸡棚并将两栋鸡棚予以拆除。

上述案例中赵某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呢?针对这个问题,本期法治易读栏目邀请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刘川文律师为大家讲解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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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川文律师介绍,上述案例是一起因环境污染产生纠纷的典型案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如果赵某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张某和李某经营的鸡棚对周围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而张某和李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污染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法院能够对赵某的主张予以支持。

同时刘川文律师指出,本案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赵某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自然人因人身权益遭受非法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如果张某和李某的环境污染行为给赵某带来了严重的精神痛苦,或者造成相关疾病(比如因噪声污染而引起精神衰弱等),赵某可以向张某和李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给您提个醒】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有时极易与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件相混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与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案由,适用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存在较大差异。当您遇到此类纠纷时,建议您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