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积极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渭南公安交警梳理了近期全市发生的3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守法规知礼让,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

2021年5月24日,兰某驾驶一辆车牌为陕EE***8的小型轿车沿10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渭区北河村时,与姚某驾驶的一辆车牌为陕UQ***8的小型轿车沿临渭区北河村由西向东(下坡)向南右转弯时发生碰撞,致姚某,兰某,王某(陕EE***8小型轿车乘坐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依法对事故进行认定:兰某违反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

兰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姚某、王某无责任。

案例二:

2021年8月23日14时30分 ,郭某栋驾驶一辆车牌为皖P2***9的小型轿车沿30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蒲城县高阳镇工农矿路口时,与由西向东周某兴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左转出道路时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兴、周某香、万某英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依法对事故进行认定:郭某栋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

周某兴的行为违反了“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

郭某栋、周某兴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周某香、万某英无责任。

案例三:

2021年9月15日7时50分,李某鑫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沿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韩城市芝川镇北周村路段时,与前方徐某飞驾驶的车牌为陕E2***2的小型轿车相撞,致李某鑫受伤、乘车人王某杰受伤、小型轿车驾驶人徐某飞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依法对事故进行认定:李某鑫驾车违反“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够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

徐某飞驾车违反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

李某鑫、徐某飞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杰无责任。

渭南公安交警提醒:

每一个交通陋习的背后,都藏着巨大的交通隐患,多少鲜活的生命因此而终止!多少家庭因此承受了沉重的打击!血淋淋的教训警醒我们,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切莫拿生命当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