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汕头市委编委批准,设立汕头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将于近期揭牌成立,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区(县)分局原承担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业务(以下简称“医保经办业务”)划转至市医保中心及各区(县)分中心负责。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划转时间

(一) 2022年2月26日起,市社保局及各区(县)分局停止受理各项医保经办业务。2022年3月7日起,市医保中心正式承接受理医保经办业务,各区(县)分中心同步受理属地医保经办业务。

(二)医保经办业务划转期间,受影响的相关业务受理和经办业务时段不计入相关业务办理时限。

(三)3月份暂停医保个账划拨,4月份起补拨3月份医保个账。

(四)2月26日至3月13日暂停受理职工医保中断补缴业务,3月15日起恢复业务办理。

(五)2月26日起,关闭汕头社保局网上办事大厅的生育保险相关服务。

二、医保经办业务受理地址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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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及各区(县)分中心对外业务受理窗口地址及时间

三、业务受理范围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区(县)分局原承担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业务。

四、启用公章

根据工作需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2022年3月7日全面承接医保经办业务起,启用“汕头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