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甲劳务公司将承包的某工程项目分包给王某,陶某是王某雇佣的员工,从事建筑劳务。2019年8月12日早上,陶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去工地工作,经过非机动车道某路段时,碰撞到自西向东奔跑的不明牲畜后摔倒受伤,车辆损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陶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本人无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2020年6月8日当地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陶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为工伤。甲劳务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经过审理,驳回甲劳务公司诉求(此素材来自于裁判文书网)

法律分析:

一、甲劳务公司和陶某的关系的定性。

陶某不是甲劳务公司员工,双方并不发生直接隶属和管理,陶某和甲劳务公司没有劳动关系。陶某被王某雇佣,王某属于个人,两者形成劳务关系。

但是考虑建筑施工和矿山企业民工较多,为保护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同时也是为了杜绝违法分包的发生。劳社部发[2005]12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将工程和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该自然人所招用的劳动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所以甲劳务公司虽然和陶某不是劳动关系,但在甲劳务公司违法分包情况下,要对陶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

二、上班途中意外事故能否定性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意外事故是否符合本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呢?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故意、过失、意外都会造成交通事故,意外事故也是交通事故的一种,但这里局限于车辆造成的事故,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如果自己走路意外发生事故应排除在外。

所以陶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去工地摔伤为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大多数人感到困惑,陶某发生事故没有相对方,或者相对方无法确定,责任没办法划分,只能是陶某自身原因造成的。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种,意外事故是不能预见情况下发生的,不是例如自身疾病等原因引起的,应划定为无责任。

三、假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证据认定陶某的事故责任,可否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可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调查的义务,在调查后确实无法查清的,不能等同于推定员工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出于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保护弱势一方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应该推定员工无责任,从而构成工伤。

结语:法律是有温度的,在坚持法律原则基础上、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