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砂石土资源行为,切实加强自然资源管理,保护耕地、河道安全和全县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等条例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砂石土资源领域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偷挖盗采砂石土。砂石土等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偷挖盗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加工、侵占、买卖、破坏矿产资源。

二、严禁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破坏种植条件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在公路保护区范围内挖砂采石。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国道、省道、县道公路用地及公路桥梁、隧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采矿、采石、取土等危及公路、桥梁、隧道安全的活动,凡违反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四、严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办理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水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规范砂石生产经营行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砂石企业摸排检查,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经营手续不齐、环保设施不达标等问题的砂石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坚决杜绝砂石企业“带病”作业;对存在非法收购砂石土料行为的企业,坚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个人责任,切实规范砂石土市场秩序。

六、严查严管砂石运输车辆。对超载超限、沿路抛洒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坚决杜绝砂石运输车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七、坚持行刑衔接。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对偷挖盗采砂石土涉嫌犯罪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移交;对抗拒、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肃责任追究。对严重破坏耕地、河道等行为进行责任倒查,重点查处失职、渎职、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参与设立非法砂石加工厂、默许纵容他人以租赁、发包、转让等名义在耕地、河道等范围内非法采砂、甚至通风报信的各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村组干部,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为及时发现、制止、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开采、收购、运输砂石资源等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凡经调查属实的,将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5546638(县扫黑办)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眉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