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汽开区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法官针对案件中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的实际情况,依法签发《家庭教育令》。此系《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汽开区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基本案情

当事人刘某与隋某甲于2017年6月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由母亲刘某抚养,父亲隋某甲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起诉时,隋某甲共计拖欠抚养费8万余元,同时亦未履行其他监护责任。刘某遂起诉至法院。

经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抚养费支付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同时,法官根据案情,针对监护人隋某甲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行为向其发出《家庭教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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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父母应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合理运用“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等方式方法,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本案隋某甲作为隋某乙的生父,在与隋某乙生母刘某离婚后,未按《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期限支付隋某乙的抚养费,且对隋某乙疏于关爱、探视,主观上系怠于承担对隋某乙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客观上也对隋某乙的健康成长形成阻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隋某甲依法应多关注隋某乙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要与隋某乙多联系、多沟通,按时支付抚养费,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法律”。

《家庭教育令》是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对当事人未尽抚养、教育义务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责令当事人依法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并对违反家庭教育令的相应法律后果予以明示。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赖于良好的家庭教育。今后,汽开区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过程中将严格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努力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形成司法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