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开展低速电动车综合整治的通告

第1号

为净化道路通行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深入践行“交通文明引领城市文明”,共创畅通高效安全的交通环境,保障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扎实推进。按照汉中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重点工作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综合整治行动,特制定本通告

一、整治对象。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低,用于载客或货运的,且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及产品公告》的三、四轮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等)。

二、整治区域各县区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划定整治区域。

三、整治内容和措施。

自3月1日起,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禁止在整治区域上路行驶,禁止在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

◆对无证驾驶低速三轮电动车处以罚款500元

◆对无证驾驶低速四轮电动车处以罚款1500元;

◆对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三、四轮电动车将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和驾驶人也将视情依法依规予以扣留车辆、罚款直至行政拘留的处罚。

四、对阻挠、干扰交通民警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通告规定,严格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低速电动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共创共建共享文明城市。

六、本通告自3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