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石家庄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8月底,公安、交通、交管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黑车”暨出租汽车违规经营行为。

公告全文如下: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石家庄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黑车”暨出租汽车违规经营

行为专项整治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经营秩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城市文明形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便捷、优质出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在市区开展严厉打击“黑车”暨出租汽车违规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8月底。

二、整治重点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黑车”;

(二)车辆不合规、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行为;

(三)在非巡游出租汽车上使用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行为;

(四)出租汽车超出经营许可范围驻地营运的行为;

(五)出租汽车拒载、有计价器不使用(含不打表、一口价)或利用计价器作弊乱收费的行为;

(六)出租汽车司机违规揽客、拼客、异地待客、故意绕路、不出具专用发票的行为;

(七)火车站、客运站等周边社会闲散人员喊客、揽客的行为;

(八)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妨碍执法行为;

(九)扰乱客运市场、道路通行秩序的黑恶势力。

三、整治措施

自公告之日起,公安、交通、交管等有关部门将开展联合集中整治。对以下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1、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对车辆不合规、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对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相关专用标志、计价器,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出租汽车超出经营许可范围驻地营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收回服务监督卡,二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5、对出租汽车拒载、有计价器不使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乱收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延期注册。

6、对出租汽车司机揽客、拼客、异地待客、故意绕路、不出具专用发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延期注册。

7、对火车站、客运站等周边社会闲散人员喊客、揽客,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扰乱客运市场秩序、道路通行秩序的黑恶势力,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有关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暂扣车辆或者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四、监督举报

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黑车”及出租车违规经营行为。在专项整治期间,对整治重点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对首位举报者一律奖励1000元。

各部门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监管不力、贪污受贿、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各部门对举报线索迅速调查,一经查实,首先调离执法岗位,再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查处。对首位举报者奖励1000元。

市交通运输局公开监督电话:12328;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85999729/730/724/727(8:00-18:00),18533181616(只收短信)。

五、进行公开曝光

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黑车”、违规出租车的典型案例,对其车辆及驾驶员公开进行曝光。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石家庄市公安局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