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刑终271号

原公诉机关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聪,男,1995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南漳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南漳县,2021年3月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凯,男,1999年6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宜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宜城市,2021年3月4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卢云朋,男,1998年3月31日出生于湖北省宜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宜城市,2018年2月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2018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21年3月4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博振,男,2002年1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襄阳市樊城区,2021年3月6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博文,男,1998年7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宜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宜城市,2021年4月1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穆开鹏,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南漳县,汉族,专科文化,农民,住南漳县,2021年3月9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检察院以凤翔检刑诉[202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聪、卢云朋、张凯张博振、张博文、穆开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0二一年十月十日作出(2021)陕032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周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二、被告人卢云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张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四、被告人张博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五、被告人张博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六、被告人穆开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七、扣押并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六部、银行卡二十二张予以没收,存作案证。八、被告人周聪违法所得60000元、卢云朋违法所得16000元、张凯违法所得10000元、张博振违法所得3000元、张博文违法所得2000元、穆开鹏违法所得12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聪、张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聪、张凯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聪、张凯,原审被告人卢云朋、张博振、张博文、穆开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聪、张凯申请撤回上诉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聪、张凯撤回上诉。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2021)陕032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