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民政局
3月4日发布公告称
咸宁市咸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等
11家社会组织违反了相关规定
该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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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经查,下列3家社会团体、8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2年以上(含2年)未参加年检与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事实。
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请各业务主管单位仔细查看附件中社会组织名单,做好存档,同时,仔细梳理所辖社会组织,对长期未开展活动或事实已经消亡的社会组织,督促其向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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