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不能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吗?

吴某于1999年9月28日到辽宁省某市公路管理局工作,岗位是道路养护工,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08年,公路管理局将吴某纳入到合同工管理,未办理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办理并缴纳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2016年8月份,公路管理局改制,由公路管理局作为甲方,吴某作为乙方,公路管理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认可公路管理公司为甲方的承接主体,原劳动合同(含补充协议)中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自此,吴某继续在公路管理公司工作。

2020年11月21日,吴某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路管理公司与吴某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2020年12月8日,吴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路管理公司给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超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吴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吴某要求公路管理公司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吴某于1999年9月28日至2020年11月26日在公路管理公司处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吴某请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公路管理公司应予赔偿。依据我国人口平均可预期寿命(75岁)及本案具体案情,以当地退休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当地最低退休工资标准并扣除个人应缴费数额计算吴某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我们认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后,应按照社会保险的项目、保险待遇的内容等为劳动者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

我们提醒劳动者,现有的社保政策下,达到退休年龄后,社保无法再补办。劳动者退休后,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直接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对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赔偿标准,目前还没有明确依据。本案中,法院依据我国人口平均可预期寿命(75岁)及具体案情,以当地最低退休工资标准并扣除个人应缴费数额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