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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起,《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进一步细化了家暴的类型和相关落地措施,借助法治的力量摁住家暴的“拳头”。那么本次《条例》有何亮点,记者采访专业人士进行解读。

案例:

男子因家暴获刑三年九个月

在中院通报的一起案例中,受害女童刘某与母亲孙某、孙某的非婚同居者赵某共同生活。因嗜酒、脾气不好等原因,赵某曾多次殴打孙某与刘某。就在租住到梁溪区10天后,警方接到孙某报警,后将赵某、孙某等人带回派出所询问,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了妇联。据介绍,女童刘某身上有多处明显可见的陈旧淤伤,有长期受到家暴的迹象。妇联一方面安排心理咨询师为孙某和刘某母女俩开展心理疏导,一方面向检察院提出工作建议。后来经过鉴定,刘某的伤情达到了重伤Ⅱ级,并且在审查期间还发现赵某涉嫌重婚罪。多部门进行了大量调查走访工作,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赵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亮点一: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

“《条例》跟《反家庭暴力法》相比有了不小的变化和亮点,首先就是对于家暴的定义上。”新吴法院法官、大玫工作室的顾玫介绍,反家暴法对于什么是家庭暴力只有几个列举式的说法,如殴打、捆绑、囚禁,而这次的《条例》则将家暴具体为四种类型: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主要包括: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拘禁、限制对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恐吓,以人身安全相威胁,侮辱、诽谤、散布隐私,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

顾玫举例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就对婚内强奸是否属于家庭暴力存在迷惘,“最终在认定的时候只能通过有无其他暴力手段、有没有造成其他伤害等情况来判断。而《条例》明确将性暴力列为一种家暴类型,在今后的审讯中就有法可依。”

亮点二:制止家暴可认定为见义勇为

“这次的《条例》中有一个亮点,就是倡导反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整个社会都应当参与进来。”顾玫说,《条例》规定,如果有普通人、陌生人甚至路人遇到家暴并制止的,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家庭暴力行为,经公安机关查实的,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可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这对社会风气是非常正面的引导”。据悉,常州此前就已对此进行了探索,将举报家庭暴力纳入见义勇为范围内。

同时,《条例》对于公职人员也做了特别规定,即公职人员有家暴行为的,单位应予以处分等。此外,《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发现本单位职工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根据受害者本人意愿提供必要的帮助,包括调解、化解工作和报警等,“《条例》通过引导各个机关单位、与被家暴者有关系的人参与到反家暴中来,形成全社会反家暴的氛围。”

亮点三:设置了强制报告制度

《条例》设置了强制报告制度,特别是针对医疗机构和学校。这两种机构有何特别?顾玫解释道,家暴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去医院治疗时,可能会提到自己是被打伤的,但是医生在填写病历等资料时,不一定会将此写入,这就可能会对后续调查产生影响。“比如后续调查中发现,治疗记录只写了外伤,那如何证明这些外伤是被殴打导致的?”顾玫介绍,《条例》规定医生在接诊此类病例时,需要如实载明病人讲述的情况,后续在当事人或公安机关要求下,还需出具诊断报告,这要比之前反家暴法中对医疗机构的要求更高。

《条例》对学校的要求是强制报告,如教师发现学生身上有青紫块等被殴打的痕迹,需要向公安机关报告。之所以如此要求,是因为学生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更需要社会的关切。同时,居委会、村委会、社会服务机构、福利机构等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

亮点四:将反家暴与社会治理相结合

“江苏省在社会治理中的一大特色便是网格化,这次《条例》就将反家暴工作与社会治理相结合,将工作分散到各个网格中去。”据介绍,网格员在日常走访、巡查中,要对各自网格的情况进行摸排,及时排查上报家暴隐患,居委会、村委会也要协助开展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等工作。

顾玫还提到《条例》中更加人性化的变化,如临时庇护服务。《条例》要求相关单位向被家暴者提供临时庇护时,除了提供临时食宿,还需要做好隐私保护、安全防护、分类分区救助,“比如被家暴的孩子,就不能与流浪者安置在同一个庇护所,这也是更加人性化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