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小宋和小兰都出生在粤东的一个小乡村,从小就经常一块玩,小学到高中也都是同班同学,可谓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女大十八变,小兰长大后,越发出落的面容姣好,身材高挑,也自然有许多追求者,小宋面对这么多竞争者,也不甘落后,经常在小兰面前献殷勤,买小礼物讨小兰欢心。小兰也喜欢小宋的老实热心,终于有一天,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

高中毕业后,两人高考双双落榜,一起背起行囊到东莞打工,从打工做起,慢慢两人学着自己做生意,后两人独立出来,当起了老板,开始了自己创业,并有了自己的公司。两人事业稳定下来后,就步入婚姻的殿堂,结了婚。小兰把事业全部交给小宋打理,自己在家做起了家庭主妇,先后生育一男一女,家庭生活美满,令外人羡慕。小宋学习成绩平平,但做生意却有天赋,几年下来,资产迅速膨胀,身价达到上千万,算是成功人士了。

小兰性格刚强、做人强势,在家里说一不二,小宋总感觉一种压迫感,这也给家庭制造了危机。

一天,一位姑娘小梅到小宋公司来应聘,这位姑娘年龄二十岁左右,皮肤白皙,一双大眼睛灵动闪烁,热情似火,面容虽显稚嫩,但行为却不扭捏,不做作,给人满面春风的感觉。小宋便安排她给自己当秘书。

小梅做事井井有条,把小宋的工作安排得细致入微,小宋对她好感日益增强。做生意免不了交际应酬,每次小宋都带上小梅,小宋不胜酒力,可小梅天生酒量好,常常替他解围,且小梅情商特别高,也为小宋争取了好多订单。

一日,又招待了一大客户,为了争取这一单生意,小宋喝了很多酒,虽然小梅挡了很多杯,但小宋还是喝的酩酊大醉,酒宴散场后,面对烂醉如泥的小宋,小梅把小宋搀扶到自己出租屋,端茶送水,照顾有加,小宋的心被暖化了,两人在酒精的麻醉下发生了关系。

此后,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小宋以工作忙为由,经常不回家偷偷和小梅同居,小梅以两人在一起方便为理由,要求小宋给她买一套房子,小宋便转账200万给小梅,让小梅自己挑选房子,小梅选中一套精装修房子,花了190万,房本写了自己名字。

“纸包不住火”,有一次,小宋洗澡时,把手机放在客厅,小兰禁不住拿起手机看了一下,一条条肉麻的信息展现在小兰面前,在小兰的质问下,小宋坦白了事情的整个经过,小兰哪里受得了丈夫的背叛,要求离婚,小宋又舍不得妻子和一双可爱的儿女。自此家庭硝烟弥漫,几无宁日。因生意无心打理,经商环境也不好,生意每况愈下,公司也几近倒闭,此时小梅却抛弃小宋到了其他公司。

小宋悔恨不已,跪在妻子面前请求原谅,为了孩子着想,小兰原谅了小宋,并一纸诉讼起诉到法院,要求小梅归还小宋赠送的钱财。

(图片来自于网络)

法律分析:

一、小宋和小兰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小宋和小兰白手起家,共同奋斗,虽然小兰结婚后在家相夫教子,没有收入,但是当家庭主妇也是为家庭做贡献,且牺牲了自己的事业,贡献更大。婚姻存续期间,小宋经营公司的所有收益为双方共同财产。

二、小兰能否请求要回小宋赠送的购房款。

小宋和小梅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是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应对其否定评价。

夫妻存续期间财产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虽然双方对财产都有处理权,但只能局限于日常生活需要,对于大额的财产处理行为要取得夫妻另一方同意。小宋单独转账200万元,金额巨大,构成无权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小兰对于小宋赠送的购房款是有权追回的。

案件启示:

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要互敬互爱,当一方出现婚外情时,不仅破坏家庭幸福,还有可能产生经济上纠纷,对于“小三”来说,很有可能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对于三方来说没有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