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断缴后,续保或转移接续后的待遇衔接问题,是不少市民关注的焦点。近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江苏实际,明确了江苏医保人员断缴接续后的待遇政策,其中涉及不少新调整。

(滑动查看全部)

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或忘记缴费,参保人员往往会产生医保中断缴费情况。此次《通知》中明确规定,办理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员若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统筹地区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由不超过6个月降低为不超过3个月。

此次调整,首次明确了参保人员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后的待遇享受。其中,参保人员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参保状态变化且未中断的,按规定正常享受待遇。

若参保人员不符合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形,则分为两种情况:由职工医保切换为居民医保的,且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原则上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由居民医保切换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可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如仍在居民医保待遇生效期内的,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对于不少市民关心的缴费年限累计问题,《通知》也给出明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此外,关于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