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张雪贞与黄建江于1997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黄建江父亲为黄某根,黄建江之子为黄学智。

2004年9月10日,黄某根(卖方)与黄建江(买方)签订《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就广州市东山区水荫路xx号大院xx号6xx房签订本合同,建筑面积76.59平方米,买卖双方议定交易价为10万元。相关部门当时房屋评估总价为175000元,后房子转移登记在黄建江名下。

2019年8月13日,黄建江(卖方)与黄学智(买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出卖广州市东山区水荫路xx号大院xx号6xx房,后房子转移登记黄学智名下。

2021年6月23日,张雪贞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诉请黄学智协助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张雪贞及黄建江名下。

法院判决:黄学智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黄建江名下。

法院裁判要点:

一、黄某根与黄建江于2004年9月10日签订《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买卖涉案房屋,但该合同内容简略,欠缺一般买卖合同必备的房屋交付、逾期付款及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其中约定的交易价格不到计税评估交易价格的60%,也无证据证实黄建江向黄某根实际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房款。结合黄某根与黄建江之间的父子关系、黄某根的年龄、家庭结构等,认定双方为赠与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所有。黄某根系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以买卖的名义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黄建江名下,该赠与行为发生在黄建江与张雪贞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充分证据反映黄某根仅将涉案房屋赠与黄建江一方。黄建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其与张雪贞的夫妻共有财产。黄建江与黄学智在明知或应知涉案房屋属于黄建江与张雪贞的夫妻共有财产,且未征得张雪贞同意的情况下,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进行无偿转让,损害了张雪贞的共有权益。

案件启示: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以房屋买卖合同的名义赠与一方,是否是赠与行为很难认定,很容易被判定房产买卖行为,进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受赠一方很不利的。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以房屋买卖合同的名义赠与一方,虽然买受人是受赠人,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不代表视为对个人的赠与。

三、父母赠与一方房产时,一定要签订《赠与房产合同》,不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在《赠与房产合同》中明确赠与双方主体,赠与意思表述要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