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
妇女权益、人口拐卖等
成为网民热议话题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3月8日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听取和审议了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两高报告均谈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强调“严惩”“从严惩治”
此类犯罪行为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
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也就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建言
近日
《三农三人谈》邀请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王贞会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祁建建副研究员
做客演播室
同时,还邀请到了
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
进行视频连线
跟大家一块聊聊
拐卖妇女行为如何认定?
知情不报该怎么办?
被拐妇女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 完整视频
《三农三人谈 |两会热谈--打击拐卖妇女犯罪》
张宝艳建议:把拐卖案件纳入地方政府考核
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一直通过“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帮助了很多被拐儿童,包括被拐妇女能回家团圆。今年两会期间,她又针对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带来了一些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 张宝艳:
我今年带来了加大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力度的建议, 我想通过几个方面去呼吁一下。第一就是对人贩子要终身追责,让人贩子和买主没办法通过时间去洗白自己。 另外我还是希望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摸排,希望能够加大量刑尺度,至少按绑架罪10年起刑,甚至说可以更重,也可以说买罪应该重于卖罪。同时,希望对于新发拐卖案件的拐入地,把拐卖案件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考核中去。
那么,将拐卖案件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中去,实施起来会有什么样的难度吗?
全国人大代表 张宝艳:
主要就是政府敢不敢于承认其辖区内有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敢不敢去主动摸排。其实,这种事情主要都是发生在农村。如果一个农村家庭,别说是多一个人,可能谁家牛下了个小牛,大家都知道,更何况你家多个人,多个孩子。无论什么借口,实际上政府都应该去排查。这个人、这个孩子,有的可能说是别人送给我的,是别人遗弃的,那就必须得走相关的程序,去做DNA。你如果捡到一个精神失常的妇女,或者有障碍、有聋哑的,她无法表达的,这种人你是没有资格作为她的监护人的。你说我捡了放在家里,我跟她结婚,让她给我传宗接代,其实我们可以有一些政策去跟进,地方政府在这方面也应该是好办的。
拐卖行为如何认定?
拐卖妇女一直是社会上的热点问题,但是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被认定为拐卖妇女?它的法律支撑是什么呢?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王贞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在这个目的之下实施了拐骗、绑架 ,然后购买、贩卖,包括接送、中转等行为,全部都是拐卖妇女儿童。
举个例子,比如说未婚妈妈有了孩子之后不想要了,想把孩子卖掉,而且也找到了买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进行怎样的认定和处理呢?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王贞会: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是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来追责的。实际上,只要她参与了拐骗、绑架、购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全链条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那么就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祁建建:
出卖自己的亲生孩子,还要看他非法获利的目的,要看他的主观恶性,如果具备这种非法获利的目的,那就是拐卖儿童罪。
有些人也会打彩礼的擦边球,比如当事人其实是支付了很大一笔钱,但是他说这不是买,而是彩礼。那么,这种情况法律又该怎么界定呢?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王贞会:
不是他说是彩礼就是彩礼,最终还是要根据整个案件的情况来做一个综合的判断。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祁建建:
即使有彩礼,也要看双方结婚是不是自愿的,如果她人身自由没有被侵犯,没有被非法拘留,没有被故意伤害,也没有离开家又被抓回来的这种情况,双方结婚也是自由自愿的,那么这就很容易认定不是拐卖。
买方量刑有何思考?
在拐卖妇女的问题上,有人可能会认为量刑过低导致了这种违法行为的频发。那么,关于量刑什么样的标准更合适呢?
全国人大代表 张宝艳:
以前,只要不妨碍解救,不虐待受害人,实际上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甚至说他有虐待行为,但是受害人因为没人给她做证而无法去举证自己在买主家受到了哪些虐待,这些基本上都是没法去追究的。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把这个事情做了一个修改,但是只说了判三年。比如,以前我们遇到的一个小女孩,当时她是13岁卖到这家的,在她16岁时,我们帮她举报给警方解救了。这小女孩跟我们说,在她到这家之前,这家已经买过两任媳妇了,都跑了,她是第三任,这就说明了买主对这个事情是不畏惧的。在她被解救之后,那个时候买主都没有入刑,这个买主还在逍遥法外。所以,我感觉如果量刑标准太低,起不到一个示范作用。
为什么到目前为止,买方的量刑标准还是比较低?法律方面还有其他的一些考虑吗?
全国人大代表 张宝艳:
解救了受害人,可能是说会不会影响到当地的治安稳定,包括这些被拐妇女大部分都在当地生儿育女了,如果强行解救,可能还面临着骨肉分离,实际上买主入刑也是走了很长的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祁建建:
从社会危害性上来讲,拐卖可能是一个非常短期的绑架、运输和出卖的行为,但是长期的不法侵害行为实际上是收买人造成的,而且收买之后的这种残害行为可能是非常严重的。
很多人可能也在想,买卖只能针对物品,对人来说是不能用买卖这样的说法的。那么,拐卖罪或者收买罪是不是可以把它转化为挟持罪、绑架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甚至是暴力伤害罪等罪行呢?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王贞会:
如果是在收买之后有非法拘禁、侮辱、伤害等行为,这些都是可以进行转化的,甚至可以数罪并罚的。如果收买之后有强奸的行为,也是可以以收买妇女罪加强奸罪进行数罪并罚,实际上是提高了他的量刑,我觉得在司法实践上是要更加有所作为。
也就是说,明明感觉他实际上有强奸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里就定不了,只能定他一个收买罪。我就在想,是不是可以通过一种司法规则的方式激活他和强奸之间的这种关联。我们现在能够证明她是被拐了,他收买了,生育了,有自己孩子,那我们能不能通过收买方去证明没有强奸行为,如果你证明不了,我就是推定你构成了强奸,当然这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去研究。但是我想,从立法的角度看,当然能够提高量刑,我们是可以去做的。如果不能的话,如何更好地去利用一些司法规则,可能也是一条路径。
知情不报如何处理?
有的人明知道对方是被拐卖过来的,但是却对公安机关闭口不谈,这种
知情不报的行为在法律上会怎么处理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祁建建:
这个人的近亲属,他的邻居,他的好朋友,如果知道这个情况,但是他不举报反而帮助收买人做虚假的陈述,说这家没有拐卖,是自由恋爱,像这种做伪证的行为就构成了包庇罪。
比如说派出所民警,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被拐妇女,他们也有法定职责,必须要履责。还有一些在工作过程中知情的人,这些人是没有法定对拐卖妇女有这种责任追究的,这些人只是工作的过程中跟被拐卖妇女产生了密切接触,比如说村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尤其是村支书,他对于村里面发生的事情实际上是知道的,而且是有职责的。再比如像被拐卖妇女如果去医院生孩子,医生通过跟她近距离的接触和交流,通过观察她和周围人的关系,可能也会发现线索。如果是未成年女性的话,医生是必须要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但是对于成年女性,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医生有这样的义务,所以我也建议法律还是可以进一步完善的。
被拐妇女的权益如何保障?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过去的积案如果要诉讼维权的话,是不是会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遇到这种问题,我们该怎么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祁建建:
拐卖的诉讼时效相对来说非常长的,有20年的时间。如果诉讼时效过了还想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不是不可以,要经过法定的审批手续,必须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来批准,这是我国最长的诉讼时效。
法律是一个在不断认知和推进的过程,那么从解救和安置来说,要依靠哪些手段和工具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祁建建:
像DNA技术、人脸识别技术,通过现代科技能够破获一些积案。对收买人的发现,对他们的刑事诉讼,对他们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也肯定会很快展开,这样抓得又快又准,定罪又重,其实是对拐卖犯罪有一个非常大的震慑作用。今年公安部的全国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清查行动,用词是非常切合实际的,用的是“以打开路,全警动员”。
现在我们解救儿童之所以做得好,公安机关首先第一个环节就是立案,对于被拐的妇女和失踪的妇女,我们现在首先要做到、做好的就是立案。尤其是对于这种18周岁以上的妇女失踪案件,一定要做到立案。我们现在能不能针对这部分人群实行立案登记制,就像解救失踪儿童一样做得那么好,而不是实行比较复杂的立案审批制,还要审查有没有犯罪事实发生,需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预防拐卖犯罪的发生?
现在的人贩子都有很多的花招骗术,从女性自身的角度来讲,现在有哪些新的手段去提防、预防拐卖犯罪的发生呢?
全国人大代表 张宝艳:
不要轻易一个人跟无论是熟悉的还是陌生的人去旅游、出去找工作,甚至出去合伙做生意,其实这都是有一些隐患的,因为有些人对陌生人有防备,但是对熟悉的人是不防备的。另外,不要轻易去见网友,有时候就可能会被骗去传销,现在好多诈骗也是通过网络。再一个是在旅途中吃了陌生人的食物,喝了陌生人的水,就有可能被人家在食物里下的一些迷幻药迷晕而被拐走。作为一个女性,要把所有的安全因素考虑在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祁建建:
这个预防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刑法,在实施的过程中起到了一般预防的作用,通过法律给一个比较重的惩罚。另一方面还有特殊预防,已经犯了罪的要把他挖掘出来,要把他抓获,付诸于法律的惩罚。
个人的预防也特别重要,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国家、政府、司法机关和公安部门这些执法单位的执法和法律的完善,就更具有根本性。我们个人哪怕法律意识、防范意识再强,但是如果我们走在大街上,有一个车开过来,然后下来几个彪形大汉把这个人直接拖到车里去,我想这可能是无法防范的,别说是女性,男性也是没有办法做到有效防范的,所以在根本上,还是看立法、执法和法律的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王贞会:
其实从当前的国家形势来看,去年开展了一年的拐卖儿童的“团圆”行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今年要进行一个为期十个月的拐卖妇女儿童的专项行动,实际上这都体现了国家层面上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坚定的打击立场。
拐卖犯罪于情、于理、于法
都不能容忍
打拐行动虽然任重道远
但是势在必行
我们也希望“天下无拐”
早日实现
记者|刘欣宇 摄像|齐文明、 梁贵权
编辑、视频剪辑|仪修稷
主编丨蒋琳
监审丨钟倩
本文内容系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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