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对涉嫌违章或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进行暂扣是正常的执法行为,并无不妥;

不过,对于暂扣的车辆,交警部门应当承担起妥善保管的义务,一旦被扣期间车辆着火烧毁,根据起火原因不同,各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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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的规定,交管部门依法扣留的车辆,应当场出具凭证,且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受处理,同时要求交管部门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车辆被扣期间,交管部门与车主之间自然就形成了“保管与被保管”的关系,如果车辆出现被烧毁等保管不善的情况,交管部门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交管部门的赔偿责任,《行政强制法》中有明确说明: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国家赔偿法》第七条中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综上,无论是依据以上哪部法律法规,交警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期间因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对个人财务造成损失的,应当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如果“指定停车场”是交管部门自己设置和看管的,那么车主向交警追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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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今的停车场基本上都是第三人承包,交管部门委托第三人进行保管,因此第三人也有赔偿责任,难辞其咎: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中明文规定: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这一条规定直截了当地说明了车主追偿的顺序,即车主可以直接向交管部门要求赔偿,无需与第三方谈赔偿问题,交管部门应当先行赔付,后期交管部门再向第三方进行追偿即可,最终其实是由停车场的运营方承担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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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以上是建立在起火原因清楚的基础之上的,即起火原因是交警部门或停车场运营一方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引起的,比如乱丢烟头、明火做饭等原因导致。

而实践中,往往需要对车辆起火原因进行鉴定,甚至有时候需要公安机关介入查明是否属于人为纵火。如果是以上两种情况,那么赔偿主体又会发生变化,比如:

1,如果经鉴定,车辆起火属于自燃,比如线路老化、气温较高等原因,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赔偿限额的再由交管部门、停车场运营方、车主协商承担,车主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同时将交管部门和停车场运营方列为被告,依法索赔。

2,倘若是经公安部门侦查发现存在人为纵火,那事儿就大了,首先是交警部门作为第一赔偿主体先行赔付,然后向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停车场运营方追偿;倘若后期把纵火人抓获,那么纵火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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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综上,实践中,发生类似事情后,往往需要进行起火原因鉴定,根据起火原因不同,各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尽相同:

因保管不善而引起的火情,交警部门先赔付,后向停车场追偿;

因车辆自燃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第一赔偿人;

因为他人为纵火所引起的损失,纵火人是最终的赔偿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