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外性行为根据性质不同,分属三种情况:犯罪、违法、违德;

01.重婚罪: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串通登记人员领取结婚证);或者即便没有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关系同居而形成事实婚姻,均涉嫌重婚罪

处罚:按照《刑法》第258条之规定,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02.破坏军婚罪:军婚受到国家的重点法律保护,不同于一般婚姻;明知对方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而与之同居或结婚,构成破坏军婚罪。

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03.强奸罪:又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违背被害人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

处罚: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即便对方自愿,但对方未满14周岁的,同样以强奸罪论处。

处罚:此种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强奸罪,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处罚更严厉一些,实施犯罪行为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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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卖淫、嫖娼: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关系,虽然双方“你情我愿”,但违法;

处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治安拘留、罚款。

05.非法同居:性质比重婚罪轻,指双方或者一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涉嫌构成非法同居。

处罚:如果尚不构成重婚罪的,一般的非法同居不会被处罚,介于“违法”和“违德”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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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违背道德的行为

06.出轨:《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双方应当互相忠诚,对于出轨、一夜情等行为,虽然基于“你情我愿”且不以财物、金钱为媒介,不构成犯罪或违法,但有违道德。

处罚:不予处罚,只受道德层面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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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对所谓“婚外性行为”的定性,由此可见,有些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比如卖淫、嫖娼等行为;有些则牵扯到刑事责任,比如重婚、破坏军婚等,但绝大多数的“婚外性行为”属于“红杏出墙”的范畴,连违法都够不上,最多算是违背道德。

二,能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 01:

首先明确一点,对于上文所说的“违法行为”,无法要求损害赔偿,只能接受行刑机关拘留、罚款的处罚。

  • 02:

对于上文所说的“犯罪行为”,具体到损害赔偿,需要分门别类地来看待:

首先,对于强奸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按照《刑法》之规定,因犯罪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包括财物损失、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再者,对于破坏军婚的第三人,只承担刑事责任,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03:

对于婚内出轨的,倘若婚姻关系尚且存在,无法要求对方给予任何经济赔偿。

倘若导致离婚,那么作为过错方,出轨一方在夫妻婚后财产分配时处于劣势地位,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倘若给无过错一方造成了精神损害,过错方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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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就“损害赔偿”来说,嫖娼、卖淫等一般违法行为无法获得任何经济赔偿;对于构成犯罪的“强奸”,如果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犯罪实施人应当给予经济赔偿;对于“出轨”,倘若走到诉讼离婚的程序,无过错一方可以多分配一些财产份额,同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