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婚姻走到终点时,需要通过法定程序离婚,这又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适用于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共同财产分割、小孩抚养权归属、共同债务处理没有分歧时适用。“诉讼离婚”适用于:1、一方要求离婚,对方不同意。2、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共同财产分割、小孩抚养权归属、共同债务处理达不成一致,有分歧。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管辖地域却是有差异的,有何异同呢?

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协议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只要到男、女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就可办理。

二、对于“诉讼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为:

1、夫妻一方起诉离婚,首先考虑到对方住所地,也就是对方户口所在地进行起诉。

2、对方离开户口所在地,在外地定居工作生活,但没有迁移户口的,可以在对方经常居住地起诉。但一般要提供证明,证明在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才可以。

根据诉讼离婚的实际,《民事诉讼法》解释又规定了在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况。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时一般要提供证明,证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实践中有操作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