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刑罚众多,曾言大辟之刑三千,大辟就是死刑,另外还有许多其他刑罚,宫刑、刖刑、劓刑、墨刑甚至还有炮烙之刑,现在的人估计很难想象,惩罚一个人会有如此众多的方式。

让人不由心生畏惧,这其实也正体现了当时立法者的意思,刑罚的机能就是惩罚,就是报应,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来警示民众,以达到社会统治的目的。

如此严刑峻法,很多人担心权利的滥用,诚然,封建社会,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复制,刑法更多的是为维护封建统治而建立,必然有它的局限性,因此冤假错案很难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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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的判定

但同时,古代的人对于死刑的判定和执行是非常慎重的,以宋朝为例,法医界的鼻祖宋慈先生,他的著作《洗冤集录》,被称作世界第一部法医学专著。

里面有句话对死刑的判定做出了描述“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也就是说在要确定死刑前,案件信息要基本明确,犯罪事实基本清楚,尤其重视现场勘验

对于一般性犯罪,初步拟定死刑,同时拟定死刑之后要有专门的国家机构复核,而复核制度最早定于北魏,后续王朝加以完善。最后临刑前还要有皇帝亲自核准。

隋朝时,更是出现了死刑三复奏制度,行刑之前三次奏请皇帝,到唐王朝时,太宗皇帝更是由三复奏改为五复奏,所有的这些政策变迁,都是为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防止错杀冤杀。不得不说,制定这些政策的初心还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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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

而另一方面,关于行刑日期也有说法,一般都是秋后问斩,还是以唐为例,《刑部》直接规定,春分后至秋分,不得决死刑。古人认为,春日万物生长,不宜杀生,秋日草木零落,秋风瑟瑟,天地也一片肃杀,人们应该顺应天时,也在秋季行杀伐之事。

当然提倡这一做法的董仲舒,他本人主张天人感应,所以自汉以来,这一秋后问斩的惯例也就沿用下来。

唐同时规定二十四节气不能杀,祭日不能杀,祭日不能杀,假日不能杀等等,限制颇多,真要细究下来,一年下来能杀头的日子并不多,所有的这一切规定,还是为了少杀慎杀

接下来那些已经判决死刑的犯人,就可以等待行刑之日到来了。

这种时候往往是最煎熬的漆黑昏暗的死囚牢,即便是白天,死囚也是昏昏沉沉,墙壁上满是污渍,黑乎乎的成片的分布在各处,血迹汗迹污泥墙上全都有。

空气里弥漫着一股刺鼻的味道,霉味汗味还有排泄物的味道,全都混杂在一块,还有时不时从何处传来一声痛苦的呻吟,直令人毛骨悚然,常人进来哪怕一刻也呆不下去。

很多在死囚牢待久了的犯人,精神高度紧张,每日都在等待死亡,甚至有的犯人听到狱卒说自己过几日问斩,还会诚心道谢,令人唏嘘不已。

但就在死囚等待的这段日子里,历朝都是有一些富有人文关怀主义的政策出台。

如汉朝曾有一种叫做“听妻入狱”,若犯罪人尚无子嗣,允许妻子进入监狱,直到怀孕后,再对犯罪人进行处置。

而对于那些没有婚配的家庭,这种情况下,也会尽力安排一个女子进入监狱,古人对于血脉传承极为重视,这样的政策不仅使得犯罪人家里有所传承,同时对社会也有好处。

那时候的社会生产条件不足,人们平均寿命普遍较低,生育率低,当时考核官员政绩的硬指标就是人口增长,这样的政策可以说相当契合当时社会情况了。

同时,死囚在处决之前,还会有一餐特别丰盛的断头饭,有菜有肉,有的还有酒,总而言之一句话,吃饱了好上路。

还有的呢,是在碗里放片腥臭生肉。

这个说法,是民间传闻,死者魂魄过奈何桥,桥侧有一狗,必须以肉诱之,然后才能登上奈何桥,喝了这碗孟婆汤,前生往事皆消散,才能再入轮回。

没有这片腥臭生肉,就无法投胎转世,因此死囚一般看到这片肉,也就明白这是对方的照拂,不论信不信这些,总归是个心意,囚犯很感激。

砍头对于时辰要求也是严格,很少有夜里砍头的,如果实在紧急,也必须等到天明。一般都是白天砍头,还得是午时三刻,这个,也有传说。

说着午时三刻,阳气最重,一刀下去,三魂七魄入地府,不会有鬼魂缠身,古时候的人都比较信这个,因此行刑时辰也就这样沿用下来。

然后是重头戏---刽子手,不同的刽子手,分工不同,单纯砍头的一种,还有就是专门业务是搞凌迟那种特殊刑罚的。

“黄酒配钢刀,砍人如切糕”,许多影视剧里,刽子手在砍头的时候都会往手中的刀上喷一口烈酒,看起来仪式感十足,有的人是为了阳气更足,等会砍完头以后不会有脏东西,有的人习惯使然,手法更好。

说到手法,刽子手这身砍头的手段,一般家族传承,收徒的也有。从小练的就是刀法和胆量。

砍头的要求也有很多,刀要快,手要稳,不能给死囚太多痛苦,砍半天没砍死,这就要避免砍到骨头,要从缝隙里入手,这要求就有点庖丁解牛的意思了,不过这面对的是人,多少有点恐怖。

手要稳,刀落头落,同时还要让死囚家属,好找人缝合,死者为大,首身分离尸首不全的下葬是大忌。下刀稳点,缝尸匠也好操作,与人方便与己方便。

总而言之,从死囚判决生效到牢里的断头饭,再到刑场上的一刀斩落,种种细节再现了我国刑罚制度的变迁,而一些小的举动,虽然无法逃出封建迷信的藩篱,却彰显了人文的关怀。

刑罚,不应该仅仅止步惩罚犯罪人,更应该注重保护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