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情况下,正确的操作是报警、打120救护车或者护送伤者到医院治疗,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确定责任,进行赔偿。可有些人对自己的行为不正视、无担当,漠视他人身体健康、甚至生命,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近期,广东高院判决了一起案件。

2018年1月3日18时30分许,王某驾驶小客车以时速35公里的车速,沿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自西向东行驶,至福利院路段时,一个行人突然横过马路,致使车辆碰撞到行人刘某,刘某倒在了地上。事故发生后,双方都没有报警。王某下车扶刘某到车后排座位坐下,然后打电话向家人报告情况,并准备搭载刘某去医院,随后,王某开车到大塘镇找到其舅舅许某。许某向王某询问情况后,二人一起将刘某送往火山镇卫生院检查伤情,在路上联系了医生。在该卫生院,医生出来查看,说伤者很清醒,也没有呕吐现象,没有多大问题,此时刘某不肯下车,要求到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王某、许某怀疑刘某“碰瓷”,此时医生也提醒许某防止被骗。二人商量后,就由王某开车,搭载刘某到了金吉园车站附近,王某和许某把刘某抬下车,放到公路边驾车离去。

后刘某在被遗弃地方,被邹某自东向西驾驶的货车碰撞,致刘某当场昏迷。邹某停车查看,发现有人受伤,遂拦停后方车辆请求协助报警。120救护车到达后将刘某送医院救治,次日零时35分不治身亡。

案发后,王某、许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刘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第一次事故造成刘某左腰部至左大腿上方损伤、左侧髂骨翼骨折、左侧耻骨上支骨折及第三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刘某的死亡原因是其遭受第一次小客车碰撞后,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客车和货车对刘某造成的损伤共同构成刘某的死亡。(素材来自裁判文书网)

法院判决:

1、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许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律师普法:

一、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有什么区别?

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二、王某和许某为什么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王某的先前行为对被害人负有救治义务,没有履行有效救治,明知被害人行动受限,将被害人遗弃在公路边可能会发生二次交通事故的危险,但放任这种危险后果的发生。

三、故意杀人罪如何量刑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王某和许某量刑上为什么有不同?

王某和许某共同犯罪中,王某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肇事现场,又共同将被害人遗弃,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许某对首次交通肇事没有责任,但伙同王某共同遗弃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本来一件很普通的交通事故,报警后,双方根据事故责任进行金钱赔偿就可以了,但因为王某和许某不按规则办事,以致一人死亡,自己也要锒铛入狱,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