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请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务必做到: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克服麻痹思想,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禁经营无合法手续、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
二、严格从业人员管理。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健康监测。凡是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以及与从业人员在同一密闭工作车间(场所)、无防护状态下直接接触的人员,要严格按照每7天进行2次核酸检测,且必须全程接种疫苗。对于不全程接种疫苗的人员,一律调离原岗位,不得从事与进口冷链食品相关的行业。
三、严格进口冷链食品管理。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在到达我市24小时前,通过“山东冷链”进行报备,除已进入过省内其他市、县(市、区)监管专仓的,一律进入日照市内监管专仓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进口冷链食品从日照市内监管专仓出仓后,要在“山东冷链”进行出仓入库信息录入。同时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食品、环境每14天的采样检测。进口冷链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山东省XX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简称“冷链三证”)齐全并在“山东冷链”录入后,方可生产加工和上市销售,严禁“体外循环”。市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运输和冷库单位购进、运输、贮存进口冷链食品的,必须注册使用“山东冷链”,将运输车辆、从业人员信息全部录入系统,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及时在系统内更新;必须查验、留存“冷链三证”和“山东冷链”电子销售凭证,设立进口冷链食品进货专用通道并专区存放;销售单位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设专柜、专人销售,在专柜对应冷链食品的显著位置公示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二维码。
四、严格疫情防控责任追究。对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监管专仓检测消毒、不使用“山东冷链”、不如实填报信息、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储、不亮证或亮码销售以及不执行全省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举报电话:0633-12345,0633-12315
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第二版)》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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